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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应回到立法初衷,新政府勿罔顾弱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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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第一条即明确指出,此法之制定是为了「使全体国民居住于适宜之住宅且享有尊严之居住环境」,而社会住宅的核心价值便是保障弱势居住权益。但是,此次行政院提出的住宅法修法,竟然将原本明定12项特殊身分之弱势对象删除,交由各县市自行认定。励馨质疑,这样的作法只是便宜行事,造成弱势之间互相竞争。而县市政府的妇女预算原本就较少,可以预见,地方政府自由认定的结果就会牺牲掉弱势妇女以及其他较易被忽略的弱势族群。


以励馨长期服务的受暴妇女来说,妇女们在脱离受暴环境后,只身带着孩子独立生活,不论是经济能力、生活支持系统或是居住安排,其生活能力和条件都比一般妇女还要差。许多妇女生活重建需要2到4年时间,携带1-3个孩子,容易落入贫穷循环。根据励馨于2014年做的调查,受暴妇女的平均月所得只有19,901元,低于现行基本工资20,008元。收入所得的1/2需要用于住宅,超过一般常人负担的1/3,并且仅能租到空间狭小、环境品质不佳、不适合养育孩子的雅房或顶楼加盖。即使真的有钱能够租到品质好一点的套房,却也经常因为只身带着孩子居住,而受到房东排斥,根本租不到房子,尤其是缺乏家族、社会支持的新移民妇女及其孩子。这些都是政府应该正视的,也是我们需要社会住宅的原因之一。


为了保障有住房需求的弱势团体,原本住宅法明定的12项特殊身分,便包括家暴受害者及其子女。其实,这12项特殊身分都是根据中央政府的福利法规来界定,并不会因为县市不同而有不同定义,励馨质疑行政院作法只是推卸责任,让各地政府自由认定将造成便宜行事,无法确保真正有需要者被照顾到,甚至导致更严重的弱弱相残。我们也怀疑各地方政府是否真的能够做出确实的判断。例如,地方政府是否有性别意识去了解为什么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没办法再继续返回家中?是否愿意花费心力去了解他们所面临的居住困难?


另外,社会住宅是为了保障弱势居住权,尤其是一些弱势群体尽管有钱也会因为房东的歧视而租不到房子,上述带着孩子的单亲受暴妇女就是个例子。因此,民间团体一直要求政府将社会住宅的弱势保障名额提高到30%。但是,这次修法政院版,却只提高到20%,令人失望。台北、新北市已经将社会住宅的弱势保障名额拉高到30%,但全台湾不是只有双北有这个需要,相信其他县市也有许多特殊身分者需要居住保障。住宅法作为中央法规,再整体供几量已不足情况下,应该先遵守弱势优先的原则,订立清楚的30%标准,才能确保全台各地被住屋市场排挤的弱势者都能被照顾到。


图片提供/123RF

本文与励馨基金会 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