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處罰的條款 20:1-37
1.宗教上的罪惡 20:1-8
●「摩洛」:字義是「神」、「王」。
◎此處把自己兒女獻給摩洛的罪惡也出現在 18:21 ,可能應
該翻譯為「使你的精液歸給偶像」(指迦南地附近民族的淫
亂崇拜)。
◎「用石頭打死」為當時社會中最常見的死刑,參 申 17:5 。
聖經中該被石頭打死的罪有:褻瀆神( 利 24:16 )、拜偶
像( 申 13:6-10 )、不守安息日( 民 15:32-36 )、交
鬼( 利 20:27 )。
◎ 申 12:31 指出「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不限於對某個神
崇拜,而是迦南人一般崇拜顯著特徵。然而卻還是學了這樣
的習俗( 王下 23:10 耶 7:31 19:5 32:35 ;
結 16:21 23:37 )。
●「佯為不見」:SH 5956+SH 5956....+SH 5869,「隱藏
隱藏眼睛」,「刻意不看」的意思。
●「偏向」交鬼的:SH 6437,「轉向」。
●「隨他」:原文是「隨他行淫」。
●「自潔」:字義是「分別為聖」。
◎ 20:6 說「轉向交鬼與巫術的要被由民中剪除」,不過
20:27 說「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
們」。意即實際執行交鬼或巫術的人要被治死,去委託執行
儀式的要被「由民中剪除(可能是指開除選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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