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神在稱義上的公義 3:21-5:21
一、因信稱義的本質 3:21-26
(一)神的義在律法外顯明出來 3:21-22
1.前文提到人根本無法自救,靠自己是完全沒有希望的,所以上帝提
供了另一條與律法無關的出路,且此出路有舊約聖經為證。 3:21
●「但如今」:SG 3570+SG 1161,「然而現在」,說明一種轉折的
狀況,表明上文的結論證明人沒有希望後,上帝用律
法以外的出路來解決困境。
◎「神的義」:是指「上帝要給人的義」。
●律法「以外」:SG 5565,「與....沒關聯」。
●「顯明出來」:SG 5319,「披露」、「顯明」。
◎此處與 1:17 「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呼應。
◎「律法之外」:表示與人的努力換取無關,在前文以說明人無力靠自
己自救,因此上帝另開一條與「人力」無關之出路。
●「為證」:SG 3140,「作證」、「成為證人」,且原文的時態是分
詞,表示這是「持續作證」。
◎「律法和先知為證」:即表示有「舊約聖經」為證,保羅將引舊約來
證明自己的說法非空穴來風, 1:2 「這福音
是神從前藉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也與
此相呼應。
3.這個外加的義,就是上帝把義加給一切信耶穌的人,而沒有差別待遇。
3:22
●「因信耶穌基督」:原文可以解釋成「因為人信耶穌基督」或「因為
耶穌基督的信實」,此處「因為人信耶穌基督」
比較可能。
●「並沒有分別」:原文是「因為SG 1063沒有分別」,亦即不管人的
身份或過去的行為,因為都達不到被上帝宣判為義
的標準,所以對上帝來說就「沒有分別」。
(二)因信稱義之理 3:23-26
◎一般認為這一段是羅馬書的核心。
1.外加的義沒有差別待遇,為什麼呢?因為在上帝眼中,每一個人都犯了
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人的處境一樣所以不必差別待遇。 3:23
●「世人」:SG 3956,「每個人」、「所有的人」。
●「虧缺」:SG 5302,「不足」、「有缺乏」。原文時態是現在式,
顯示這是「持續不斷的不足」。
●「榮耀」:SG 1391,「光芒」、「名聲」、「榮譽」、「威望」。
◎「虧缺了上帝的榮耀」:指人沒有符合神的形象,無法充分反映出神
的榮耀(人應該要活出神的形象)。
2.如今因為上帝的恩典,且因為耶穌基督的替贖,無力行善的人就可以白
白被宣判為義。 3:24
●「救贖」:SG 629,原指「付出贖金使奴隸或戰俘獲得自由」。
●「白白地」:SG 1432,「作為禮物」、「不用花費的」。
◎我們被宣判為義是「不用花費的」、「不用人付出代價」的,這是我
們衡量信仰教導一個很重要的試金石。如果有誰在得救的事情上面加
上「規定」、「行為」、「功德」等「代價」,那就是高抬這些超過
耶穌的替死,就不是基督信仰了。人要做的,只有用信心接受上帝的
恩典。
3.上帝把耶穌當成挽回祭,是要憑耶穌的血和人的信,顯明自己的公義。
3:25
●「設立」:SG 4388,「定意」、「計畫」或「公開展示」,保羅比
較常用「定意」的意義,但七十士譯本用此字來描述「陳
設餅」。
●「挽回祭」:SG 2435,希臘文是指能滿足上帝義怒的一種祭物。原
文也指著聖殿中的施恩座 利 16:2 ,大祭司一年一次
要灑贖罪祭的血在其上。
●憑著「耶穌的血」:SG 846+SG 129,「他的血」,不過的確是
指「耶穌的血」。
●「顯明」神的義:SG 1732,「示範」、「證明」。
●用忍耐的心「寬容」:SG 3929,「忽略」、「放過」,聖經中僅出
現於此。
4.祂先用寬容的心,容忍人先前所犯的罪,好在現在顯明祂的公義,並且
使祂即使宣判信耶穌的人是無罪的,也還是公義的。 3:26
●「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原文是「使他自己為義」,並沒有「使人
知道」的意思,亦即如果沒有耶穌的替死,
就宣判基督徒為義,上帝就是不義的了。
●「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SG 2532,應該翻譯為「即使」。
●「稱」義:SG 1344,在法庭上的宣判用語,「稱義」亦即宣判為無
罪。
●「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原文是陽性單數形態,顯示這是上帝「稱」
,而非要其他人宣判。
◎若耶穌沒有替死,上帝就稱人為義,就證明上帝不公義,因祂以罪人
為義人。但因耶穌已替死,罪人的懲罰已有人代受,因此祂宣判罪人
為義人是公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