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暴露猶太人的敗壞 2:17-29
1.猶太人自稱瞭解律法、能分辨是非,比其他民族優秀。行為卻和別人
一樣,甚至更差勁。以致上帝的名在外邦人中因猶太人的惡行而受褻
瀆。 2:17-24
● 2:17 第一個字是SG 1487,「如果」、「既然」,和合本沒有翻
譯出來。
●「稱為」:SG 2028,「稱呼」,語態是「關身」,「自稱為」的
意思。
●「依靠」:SG 1879原文有「安歇」、「停留」的意思,引申為「
依仗」之意。「依靠律法」,意思是猶太人因為擁有律
法而滿懷自信,感到安全。
●「指著」:SG 1722,「藉著」。
◎「指著神誇口」:猶太人以神為誇口,做為他們國家私人的光榮,
私人的權柄,參考 耶 9:24 。
●「曉得」:SG 1097,「知道」、「認識」,不過此字在聖經中與
舊約SH 3045相似,意義是「藉由經驗中體認」,聖經
甚至以此字來描述「性行為」。 太 1:25 路1:34 也用
此字來委婉指「性行為」。
●「神的旨意」:SG 2307,「旨意」、「意向」,原文是單數形態
。猶太人習慣用「旨意」來指「神的旨意」。
●「深信」:SG 3982,「確信」、「確定」。
●深信「自己」:SG 4572,「你自己」。
●「領路的」:SG 3595,「嚮導」、「指導」。
◎「給瞎子領路的」:猶太人自認是給外邦人(非猶太人,這裡稱為
「瞎子」)領路的,因猶太人擁有真理
賽 42:6-7 。
●「蠢笨人」:SG 878,「愚昧者」,用來稱為外邦人(非猶太人
)的話。
●「小孩子」:SG 3516,「嬰兒」、「小孩子」,指「需要基本教
導的人」,可能包括一般外邦人,或改信猶太教的人。
●知識和真理的「模範」:SG 3446,「體現」、「具體而清楚的表
達」。亦即知識與真理具體的在律法上表
達出來。
●「講說」:SG 2784,「正式公告」、「宣講」。
●「偷竊廟中之物」:SG 2416,原文只是一個動詞,翻譯成「劫掠
廟宇」比較適當,聖經中僅出現於此。「劫掠
廟宇」是當時對猶太人常見的指控。
◎「偷竊」、「姦淫」、「劫掠廟宇」應該是保羅當時某些猶太人犯
過且廣為人知的罪行。猶太人中有這些人的存在,就表示「單單身
為猶太人」不能成為「犯罪還可得救」的特權基礎。
●「犯」律法:SG 3847,「踰矩」、「犯罪」。
●「玷辱」神:SG 818,「羞辱」、「侮蔑」。
◎「如經上所記」:引的是七十士譯本的 賽 52:5 。
◎ 2:24 的思想與 結 36:20-23 相似,保羅引用 賽 52:5 的同時。
可能也暗引 結 36:20-23 。
2.猶太人以受割禮而與上帝立約自豪,而保羅論證受割禮的身份不能在
上帝審判時幫助猶太人,所以受割禮而犯律法不如不受割禮而行律法
。 2:25-27
●「固然」:SG 1063,「因為」、「的確」、「當然」。
●「就算不得割禮」:SG 203+SG 1096,「成為未受割禮的人」。
●「審判」:SG 2919,「宣判」、「裁決」,此處的意思是這假想
外邦人的表現定罪有律法知識卻無法遵行的猶太人。
●「儀文」:SG 1121,「文字」、「記錄」,猶太人擁有聖經和
成文律法的外表事實。而 2:29 的儀文指「記載割禮的
律法文字」。
◎受割禮,等於是簽約要守律法(當然神也簽約要給永生),如果受
割禮卻不守律法,約還是沒有完成,自然也沒有永生的報答,
耶 9:25-26 中也有類似的教導。
◎外邦人是不是有能力守全律法,並非是這裡討論的重點,保羅只是
提出一個假說,用來澄清上帝設立割禮的背後意義,就是要人行律
法。因此如果有人能守全律法,即使沒有受割禮,也一定被算為上
帝的子民,等同於受割禮又行律法的人。
3.割禮和猶太人的身份重點都是內在的心靈,而不是外在的表徵。
2:28-29
●「外面」:SG 5318,「明顯的」、「可見的」、「外在的」。
●「裡面」:SG 2927,「隱密的」、「隱密的思想」。
●「稱讚」:SG 1868,「猶太人」一詞來自希伯來文「猶大」,而
「猶大」的原意就是「稱讚」。
◎ 申 10:16 30:6 、 耶 4:1-4 、 徒 7:51-56 都有提到心靈受割
禮的事。
◎外面作猶太人的(守割禮、配經文匣、納十一捐)不一定是真猶太
人,唯有內在作猶太人的(生活見證與神立約的關係相稱)才是真
猶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