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壹、往耶路撒冷途中 19:1-20:34
一、耶穌論婚姻與離婚 19:1-12
(一)耶穌離開加利利到約但河外,許多人跟隨他,他也行治病的神蹟。 19:1-2
○ 可 10:1
◎這裡表達了馬太福音所記載的第四篇講道結束。
●約旦河「外」:SG 4008,「在另外一頭」。
◎「約但河外」:當時的加利利人到耶路撒冷過節的時候會避開撒瑪利亞 ,繞道由約但河東邊的
比利亞過去。
(二)法利賽人以休妻的話題來試探耶穌。 19:3
○ 可 10:2
●「試探」:SG 3985,「試驗」、「惡意的想引誘人犯罪」。
●「無論甚麼緣故」:SG 2596+SG 3956+SG 156,「根據任何一個理由」。
●「休」妻:SG 630,「釋放」、「使自由」。
●「可以」:SG 1832,「是合法的」、「合乎律法的」。
◎當時對於離婚,有兩派看法:希列(Hillel)派認為在任何情況下皆可休妻,甚至包括「妻子燒
焦了飯」這種微不足道的理由。沙買(Shammai)派則比較保守,只准「淫亂」為休妻的理由。
◎在此可能法利賽人想讓耶穌說出敵對希律的話 可 6:17-29 ,因為施洗約翰指責希律的婚姻問
題導致殺身之禍。
(三)耶穌以上帝起初造人的心意來回答之,要人不可休妻。 19:4-6
○ 可 10:6-9
●「連合」:SG 2853,「被黏合於」、「緊密結合於」。
●一「體」:SG 4561,「身體」、「肉身」。
●「既然如此」:SG 5620,「以致」、「因此」。
●神「配合」的:SG 4801,「結合」、「成雙 (特別是婚姻上的聯結)」,聖經中僅出現於
太 19:6 可 10:9 。
●神配合「的」:SG 3588,這冠詞原文型態是陽性單數,顯示這是指「婚姻」,而非夫妻兩人。
●「人」不可分開:SG 444,「人」,原文型態是陽性單數,指的是「男人」、「丈夫」,也
就是「不可休妻」的意思,當然這是因為當時只有男性能夠主動休妻,實際
上耶穌就是認為「不可離婚」。
◎ 瑪 2:14-16 也記載上帝恨惡休妻的人。
(四)法利賽人用摩西之休妻規定來質問耶穌。 19:7
●「休」書:SG 647,法律術語,處理有關「放棄對某物之權利」的事宜。
●休「書」:SG 975,原意是「小書卷」,在此處當「證件或信件」用。
◎「休書」:「離婚證明書」,在當時必須由男方寫給女方,以免日後男方又回來干擾女方的生
活,或者日後女方被誤認為淫婦。因此被休的女方就獲得了某個程度的保護。離婚
要寫「休書」的規定出自 申 24:1 。
(五)耶穌表達摩西是因為以色列人心硬才採用這種過渡的辦法,但上帝的心意並非如此。因此若不是
因為淫亂的緣故,休妻另娶就是犯姦淫。 19:8-9
○ 可 10:3-5 10:11-12
●「心硬」:SG 4641,「頑固」、「心裡剛硬」,指「人頑強的抗拒神」。此字不曾在一般的
世俗文獻中出現,但在新約聖經與七十士譯本聖經都是常用字,原有「脫水乾燥」
的意思。
●「起初」:SG 575+SG 746,「從起初」、「從起源」。
●「淫亂」:SG 4202,「不貞」、「通姦」,此字可能指著各種性方面的不道德,並不一定僅
僅針對「通姦」。
◎這裡耶穌表明「准許離婚」是一種莫可奈何的妥協,因為人心頑強的抗拒神,所以只能以較小
的惡來避免較大的惡。或者這種制定律法的觀念值得我們注意與學習。我們常常都以為法律的
目標是要「完全避免犯罪」。
◎耶穌把婚姻的基礎推到上帝身上,是上帝設立婚姻,所以必須慎重對待。
◎ 19:9 的意思是「任何人非因淫亂休他的妻且和別的女人結婚就是姦淫」,重點是男性犯姦淫
,而非如 太 5:32 以女性犯姦淫為焦點。
◎此段主要的爭議在於與平行經文 可 10:11-12 相比,多了「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的例外,因
此學者們連篇累牘的討論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例外?比較可信的講法是認為「淫亂作為可離婚的
例外」,對當時的馬可福音讀者是「無須說明」的,因為姦淫的死刑已經不再執行,只有「離
婚」可以替代死亡終止婚約,猶太的《米大示》甚至要求男人要主動休了犯姦淫的妻子,而馬
太福音的作者則把這個例外說明清楚,兩本福音書的記載並沒有實質的差別。
(六)門徒跟耶穌抱怨夫妻的關係如果是這樣的話,乾脆不要娶,耶穌清楚表明並非人人都能獨身。
19:10-12
●「人和妻子」:原文是「人和妻子的關係SG 156」。
●「這話」:指的是 19:10 中門徒說的「獨身氣話」。
●「惟獨賜給誰,誰纔能領受」:原文只有「惟獨賜給誰」。
●「閹」人:SG 2135,指「先天或後天無法生育的人」。
●被人「閹」:SG 2134,「閹割」、「去勢」,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由此看來,的確是有人領受特殊的「獨身」恩賜,獨身並非人人都可以選擇的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