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祭司被刑罰,是為了堅固神與利未立的約。神把律法託付給祭司們,
並要他們與神同行,就可以使人離開罪孽、學會律法。 2:4-7
◎這一段是舊約中說明設立祭司制度之目的與祭司職分,最清晰與崇
高的地方。祭司應該「說話、行為合宜」 2:6 。
●「利未」:指整個獻祭制度與祭司體系,而非特指雅各的兒子利未。
祭司都是利未支派的人。
◎在舊約五經裡除了民數記(參考 民 25:12-13 )外,再也沒有其他
地方形容利未祭司的設立是一個約。而且民數記那一段的記載,也只
是和亞倫的子孫非尼哈所立,不確定是否有指整個利未支派。但是聖
經在耶利米( 耶 33:20-21 )與尼希米記( 尼 13:29 )有提到這
個約,可見那裡假定這個約較早就存在。而且在申命記(參考
申 33:8-11 )摩西的最後祝福中也將教導(藉著烏陵和土明提供引
導)的責任交給利未支派,雖然並沒有稱之為一個約。
● 2:4 在大部分的直譯中表達出神警告有積極的目標(希望命令
是帶來悔改,以致於利未之約可以延續下去)而非消極,主要是希望
挽回以色列人和祂的關係。
◎ 2:4 會被提問的是:瑪垃基是否暗示神有可能會背棄祂的約?
先知書常提到約被破壞,但是每一次都是人先沒有守約。 2:8 就提
到是祭司先背棄利未之約,而不是神先背棄。可見神不會背約,因此
所有的犯罪的祭司都當悔改,不然就會從聖殿中被清除,以便利未之
約能夠立穩。
●「生命和平安的約」:指神與亞倫之孫非尼哈所立之約。非尼哈為
捍衛神的尊榮,殺死一對正在冒犯神的男女。
(參考 民 25:1-13 )
◎生命和平安的約倒底是兩樣還是一樣,待確認!
●「真實的」律法:「穩定的」、「確實的」、「可靠的」。
●「與我同行」:這個片語在舊約聖經中只用在兩個人身上:以諾
(參考 創 5:22-24 )和挪亞(參考 創 6:9 )。
◎本段表達若祭司處在各方面健全的狀態(平安)下,存正直的心態
跟上帝同行,這樣生活形態,將使許多人回頭離開罪孽。
●「律法」:直譯為「訓誨」。這裡提出祭司有教導的職分。
● 2:7 中提到祭司為「耶和華的使者」,舊約僅有此處用耶和華的
使者稱呼祭司,「耶和華的使者」這個詞常常是指「天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