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告:不可故意干犯基督 10:26-31
(一)得知真道以後,如果故意犯罪,就沒有贖罪祭,只能等待滅亡了。 10:26-27
●「得知真道」:直譯是「接受真理的知識」,亦即成了基督徒。
◎「真理的知識」:在教牧書信中指的是「歸信基督的行動所包含的對上帝決定性的知識」,
亦即擁有了這知識,就成了基督徒。
●「故意」:SG 1596,「自動自發地」、「自願地」、「甘心樂意的」。新約聖經中僅出現
於 彼前 5:2 來 10:26 。
●「犯罪」:SG 264,「犯錯」、「錯誤」,原文的時態是「現在主動分詞」,指的是「持
續性的犯罪」。
●「再沒有了」:SG 3765+....+SG 620,「不再被留著」。
●「戰懼」等候:SG 5398,「使人驚顫的」、「恐怖的」、「令人畏懼的」。 10:31 的「
可怕」,也是此字。
●戰懼「等候」:SG 1561,「期望」、「期待」,新約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眾敵人」:SG 5227,「敵對的」、「反對的」、「敵手」。新約聖經中僅出現於
西 2:14 來 10:27 。
●「烈火」:SG 4442+SG 2205,原文直譯是「火的熱烈」、「火的嫉妒」,亦即「用火表
達出來的嫉妒」。
◎此處用末日最後審判的刑罰來警告想要背道離開基督救贖恩典的猶太信徒,不過「犯罪」的
原文型態似乎表明短暫背道又悔改的人,不致於喪失救恩的機會,但證據略顯薄弱。整體而
論,遠離背道的危險才是最佳選擇。
(二)如果否定摩西律法都必須被治死,那踐踏更尊貴的神兒子與聖靈,豈不應該承受更重的刑罰。
10:28-29
●「干犯」:SG 114,「廢棄」、「使之無效」,意思是否認律法的權威,將此律法當成是
「無效」。
◎ 利 24:14-16 民 35:30 申 17:2-5 18:20 ,都記載必須被處死的罪行。 申 17:6 記載「
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的規定,所以此處的「干犯摩西的律法」指的可能是 申 17:2-5
所記「背約拜偶像」的事情。
◎「不得憐恤」,指的是 申 13:8 ,指的也是 申 13:1-7 所記「拜別神」的罪惡。
●「踐踏」、「將....當作」、「褻慢」:原文時態是「過去分詞」,表示這些都是已經做過
的事情。
●「踐踏」神的兒子:SG 2662,「踩在腳下」、「輕蔑」,可能表達「把珍貴的東西視為毫
無價值,並以鄙夷的態度視之」。
●「當作平常」:SG 2839,「普通的」、「凡俗的」、「禮儀上不潔的」。此字對應於「分
別為聖」,實際的意義就是「視為俗物」或者「不適合歸於上帝」。
◎「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意義是「把基督十字架的捨命救贖當成一般」。
●「褻慢」施恩的聖靈:SG 1796,「侮辱」、「惹怒」,新約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施恩的聖靈」:SG 3588+SG 4151+SG 3588+SG 5485,「恩典之靈」。
●「要受」:SG 515,「配受」、「合適」、「值得」。
●該怎樣「加重呢」:SG 5501,「更糟」、「更差」、「更壞」。
◎「踐踏神的兒子」、「將基督的血當作平常」、「褻慢施恩的聖靈」,都是來形容 10:26
的「故意犯罪」行為。
◎此處的警告由字面上看起來應該也是指「真基督徒」的背道。不過和 來 6 的警告一樣,這
是對收信人的預先警告,不管收信人是真基督徒還是假基督徒,謹慎自己不把上帝的恩典當
作無效,是很重要的。真基督徒能夠透過聖靈的保守避免這罪行,有這趨向的「類基督徒」
(很像真基督徒的非基督徒),也能夠因為這警告堅定自己的信仰,走向真基督徒的道路。
(三)審判者是上帝,祂是公義的,必然會報應。而落在上帝的報應裡,是可怕的。 10:30-31
●「永生神」:SG 2316+SG 2198,直譯是「活的上帝」。
●是「可怕的」:SG 5398,「使人驚顫的」、「恐怖的」、「令人畏懼的」。 10:27 的「
戰懼」,也是此字。
◎「知道誰說」:原文是「知道曾如此說的那一位」,指的是「上帝」。
◎「伸冤在我,我必報應」,引自 申 32:35 。「主要審判他的百姓」,引自 申 32:36 「就
必為他們伸冤」,但其中「伸冤SH 1777」一字,被作者解釋為「審判」。
◎許多基督徒強調愛勝過公義,以至於忘記上帝也是公義的。這裡很清楚的提醒我們,那位慈
愛替我們預備救贖計畫的的上帝也是「公義的」,祂一定會處理「故意犯罪」的事情。而不
會隨便任憑背道的事情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