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應許與律法 3:15-29
(一)前提:即使是人的契約,也不能增減,更不要說是神的契約。 3:15
◎「弟兄們」:即使保羅嚴厲的責備加拉太教會,但還是稱呼他們為「弟
兄」,亦即承認這些軟弱的信徒還是得救的基督徒。
●「照著人的常話說」:直譯是「照著人說」,實際的意義就是「照着人
的觀點、法則說」。
●「文約」:SG 1242,「約定」,可指「契約」或「遺囑」。
●「立定」:SG 2964,「仍然有效的」、「批准」、「生效」,時態是
現在完成式被動語態,「已經生效」的意思。
●「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直譯是「即便是一份已經生效的
『人的約書』」。
●「廢棄」:SG 114,「取消」、「廢止」。
●「加增」:SG 1928,「增加條例」。
◎此處可能是用「契約已經簽訂生效」或「立遺囑的人已經死亡,遺囑生
效」的狀況來描述「合約之不可修改」特質。
(二)承受上帝應許的人:亞伯拉罕和耶穌。 3:16
●「應許」:SG 1860,「承諾」。
●「子孫」:引自 創 13:15 17:8 。原文是一集合名詞,有單數形式、
複數含意,因此也可以用來指單獨一個人。原意是「種子」
。而實際在聖經中也曾用同一個字來指「一個後裔」
創 4:25 撒上 1:11 。看舊約聖經的上下文則可以知道這
裡的「子孫」字義上解釋成「集合名詞」比較合適,保羅這
裡可能是用「拉比式的解經法」來與持律法主義的人對話。
保羅在 羅 4 、 羅 9 所使用的「後裔」,似乎是作集合名
詞解,因此這裡保羅應該是用拉比式的解經法來反駁律法主
義者。
◎此處的約記載在 創 12:2-3 17:1-8 。
(三)上帝和亞伯拉罕立的約不能被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改變。 3:17
●「我是這麼說」:直譯為「我的意思就是」。
●「預先所立」:SG 4300,「先前批准」、「先前確立」。
●「虛空」:SG 2673,「使....無效」。
◎ 出 12:40 記載「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詳細的年代計算
還有不少爭議,但並不影響保羅此處的論證:「先前生效的亞伯拉罕之約
」之效力,不能被後來的「律法之約」影響。
(四)應許與律法不能兩立。 3:18
1.產業若出於律法,就不是出於應許。
●「承受產業」:SG 2817,「繼承物」、「因繼承所得(或將得)的
產業」。
2.但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所以承受產業就不是藉著律法。
●「賜給」:SG 5483,「惠施(白白給予)」,原文的時態是現在完
成式,顯示這「賜給」是現在仍然存在的狀況。而「賜
給」跟「恩惠」是同一個字根,表示「白白送給」、「
沒有報酬的」、「不是商業行為」。
◎上帝把產業給亞伯拉罕是「白白賜給」的,不是像律法般的「交易行
為」。
(五)律法的意義 3:19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直譯應為「那麼,為何要有律法
呢」?
◎這是很自然的提問:如果亞伯拉罕之約就是一切的基礎,那為何上帝
要透過摩西頒佈律法?還要以色列人遵行?
1.為「人的過犯」的緣故附加上去的。
●「過犯」:SG 3847,「踰矩」、「犯罪」。
●「添上」:SG 4369,「增加」、「加上」,原文是「被動形態」
,表示「被增加」。
◎「為過犯添上的」:可參考 羅 3:20 4:15 5:13 ,羅馬書說「律法
是用來顯明罪(叫人知罪)」。
◎如果沒有律法,人就不知道自己有罪,而且沒有能力勝過罪。因此,
也就不會想要尋求上帝的恩典與救贖。有了律法,即使是短短的十誡
,人也無法完全遵守(尤其是第十誡的「不可貪心」),因此人就知
道自己需要上帝。
2.直到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
●「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直譯是「直到那蒙應許的子孫來
到」。
●蒙應許的「子孫」:SG 4690,「種子」、「後代」,原文是單數形
態,應該是指「基督」。
◎此處說明律法的作用時期是到耶穌替死為止,雖然一般猶太人認為律
法是永久的。
3.藉天使經中保之手頒布的。
●「中保」:SG 3316,表示「兩造之間的居間者」,此字特指法律記
錄中的仲裁者或擔保人等。 應該是指「摩西」。此字的
用法可參考 提前 2:5 來 8:6 9:15 12:24 。
●「設立」的:SG 1299,「安排就緒」、「下令」、「頒布」。
◎上帝是經由天使,藉著摩西作中保而頒下律法,律法藉中保與天使之
手設立,是間接傳達的關係,不比應許是上帝直接對人的恩典(亞伯
拉罕之約),所以律法比不上應許。
◎如果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是在律法之先,且持續有效,那為什麼還要
有律法呢?基本上是「過渡時期」因為人的過犯加上去的。
(五)律法與應許的關係 3:20-29
1.律法與應許抵觸嗎?當然不! 3:20-21
●「反對」:SG 2596,「抵觸」、「敵對」。
◎「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的解釋可能是:中保的存在
顯示這個約是雙方的合約,必須雙方都守約才能有效力。因此其效力
是有限的,而且並非絕對的。只要有一方背約,合約就破裂。而應許
則是本於上帝的承諾與信實,只在乎單方面的堅持,因此是絕對而無
條件的。
2.律法不影響應許的結果。 3:21-22
(1)如果律法可以叫人得生命,那「義」就是本於律法了。
●「誠然」:SG 3689,「真實地」、「實在地」。
◎問題就是律法的主要用途只是顯明過犯,沒人真的因為遵守律法
能夠獲得「義」的宣判。但是在遵行律法之外,信徒卻因為「信
上帝」獲得律法所指向的「義」。
(2)但是聖經(就是律法)使人被判定為「有罪」,使應許的福氣因信
基督,歸給信耶穌的人。
●「眾人」:SG 3956,「整體」、「全部」、「每一個」。
●「圈」:SG 4788,「關監牢」,原文有「魚被網住」的意思。
◎此處的「聖經」指「舊約聖經」,當然也包含了摩西律法。
3.律法是「應許主體─基督」來之前的啟蒙老師。 3:23-25
(1)「信」來到以前,我們被律法看守。 3:23
●「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原文只是「但在這信來到之前」,
無「得救的理」。
●「看守」:SG 5432,「把守」、「監禁」、「守護」。
●「將來的真道」:SG 3195+SG 4102,原文是「將來的信」。
●「顯明出來」:SG 601,「啟示」、「顯露」、「揭示」。
(2)律法是我們的啟蒙老師,目標是要引導我們到基督那裡因信稱義。
3:24
●「訓蒙的師傅」:SG 3807,「啟蒙的老師」、「孩童的引導者
」。指受雇在希臘或羅馬人的家庭中,負責督
導六到十六歲孩童的僕役或奴隸。
(3)但今日「信」來到了,我們就不需要在啟蒙老師的手下了。 3:25
● 3:25 原文無「得救的理」。
◎本段用「啟蒙老師」和「正式的學校老師」來闡述律法與基督的
關係,律法的目的就是帶領我們去基督那裡。而我們進入學校,
成為正規教師的學生後,啟蒙老師就不再發生作用了。亦即有了
基督,就不需要「靠律法稱義」的方式了。
4.應許終究在信徒身上實現了。 3:26-29
(1)信徒因信耶穌基督都是神的兒子,穿上了基督。 3:26-27
●「所以」:SG 1063,應譯為「因為」。
●「上帝的兒子」:原文型態是複數,而且沒有冠詞。這種沒有冠詞
的名詞是要強調此一名詞的素質。所以這裡「兒
子」是一群上帝施恩的對象。而且這裡的「兒子
」,有「長大成人的兒子」之意。接續 3:25 的
意思,我們因信耶穌,都是不需要監護人的成年
人了。
●「因」信耶穌基督:SG 1223,「藉著」。
●「歸入」:有「歸入」基督名下的意思。是一個商業用語,表示轉
移某事物的所有權到另一個人的帳內。而這裡主要指「
受洗者與基督聯合」, 被納入「基督與屬基督的人」所
構成的身體之內(參考 羅 6:1-11 林前 12:13
)。
●「披戴」:SG 1746,「穿上」。舊約把這個字心靈化了,可以用
作披戴能力、公義、救恩等等。此處表達基督彷彿一件
外衣把信徒包起來。
(2) 無論是何種身份,都在基督耶穌裡成為一體。 3:28
●「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原文
直譯為「既沒有猶太人,也沒有希臘人,既沒有自主的,也沒有為
奴的,既沒有男,也沒有女」。
●「希利尼人」:SG 1672,「希臘人」,指「所有的非猶太人」。
●「都成為一」:SG 1520+SG 1510,「是一個人」或「是一個整
體」。
◎這段經文在保羅當時代帶來的震撼性遠高過今日,猶太的男性難以
接受外邦人、奴隸、女性能夠跟他們相提並論,甚至連聖殿都分為
男人(以色列)院、女人院、外邦人院,但保羅說在基督裏這一切
都被打破。我們在教會組織中願意打破這一些嗎?經濟實力、學歷
,是不是仍是我們中間的隔閡?
(3)信徒是「基督的」,也就是依照上帝的應許承受產業的人。 3:29
●「屬乎基督」:SG 5547,「基督」,原文型態是「所有格」,意
義是「基督的」。
●「承受產業的」:SG 2818,「法定繼承者」。
◎顯然猶太派的基督徒認為要守律法行割禮才能成為「亞伯拉罕的後
裔(以色列人)」,然而保羅在此的論證說明只要加拉太人屬於基
督,就已經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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