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弗所的書記出面安撫眾人,解散群眾。 19:35-41
●「書記」:SG 1122,當時的行政高官,管理財務與文件檔案,也是
市議會與市民集會的主席,也是市政府與省政府之間的中
介人。
●「安撫」:SG 2687,「抑制」、「平息」,聖經中僅出現於
徒 19:35,36 。
●「看守」:SG 3511,「守殿者」,「廟祝」,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從丟斯那裡落下來的」:SG 1356,也可譯成「從天上落下來的」
,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駁不倒的」:SG 368「無可否認的」,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造次」:SG 4312+SG 4238,「做不顧後果的事」、「做鹵莽的
事」。
●「放告的日子」:SG 60,「開庭的日子」。
●「方伯」:SG 446,「省長」,此處是複數的名詞,可能當時前後
任省長正在交接階段,或者泛指「省長們就是被設立來解
決這些訴訟問題的」。
●「彼此對告」:SG 1458+SG 240,「彼此控告」的意思,這是法
律術語,就是「詢法律途徑解決」的意思。
●「問」:SG 1934,「追尋」、「尋求」、「尋找」。
●「別的事」:SG 5100+SG 4007a,「另外的事」,在此指「無法用
法律途徑解決的事」。
●「照常例聚集斷定」:SG 1722+SG 3588+SG 1772+SG 1577+
SG 1956,「在合法的聚會中解決」。當時一
個月有三次定期聚會,其餘的集會難免被認為
有叛亂意圖。
●「我們難免被查問」:SG 2793+SG 1458,「我們實在是陷於被控告
的危險之中」。
●「說不出所以然來」:SG 3367+SG 159,「不能給與理由」。
◎書記的處理技巧非常良好,不過其動機應該是保護以弗所人不要陷入
危機之中,倒也不是為了保護保羅。但書記的說法間接證明保羅等人
的行為沒有違背法令,不應該被入罪。
◎路加只選擇記載保羅在以弗所的這個遭遇,省略了保羅自己說的危險
經歷 林前 15:32 林後 1:8-10 ,應該是篇幅所限,而且路加希望突
顯出反對福音的理由並非是福音本身,而是經濟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