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亞基帕和百妮基準備要聽保羅為自己辯護,非斯都先作了一些背景的說明
。 25:23-27
●「大張威勢」:SG 3326+SG 4183+SG 5325,「以很大的場面」。
●「眾千夫長」:SG 5506,「千夫長」的複數形態,當時有五個營(需要三個
千夫長)的軍力駐紮於該撒利亞。
●「尊貴」人:SG 1851,「優越」、「首要」,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公廳」:SG 201,指「聆聽審訊用途的大堂」,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進了公廳」:原文只有亞基帕和百妮基進了公廳,其他人已經在內等候。
◎「一切猶太人」:大概是把公會等同於是猶太人全體的代表。
●「確實的」:SG 804,「穩固的」、「肯定的」。
●「奏明」:SG 1125,「寫」、「書寫」的意思。就是表達非斯都無法寫出適
當的公函隨保羅上訴而送交羅馬皇帝。
●「主上」:SG 2962,「主人」、「主宰」,這時的羅馬皇帝是尼祿王(西元
54年到68年)。考古上曾發現一個陶片上面寫著「尼祿是主的第九
年」,顯示尼祿時代就有這種用法。
●「指明」:SG 4591,「使知道」。
●「不合理的」:SG 249,「反於理性的」、「荒唐的」。
◎ 25:25 路加再一次藉羅馬官員非斯都的口說明保羅並沒有犯罪。
◎作者路加藉由法利賽黨的文士 徒 23:9 、外邦人官長(千夫長 徒 23:29 、巡
撫非斯都 徒 25:25 )表達保羅無罪,顯示基督徒沒有敵對猶太教,也不是社
會的亂源。
◎「不指明他的罪案」:羅馬的法律規定,凡上訴的案件都要述明犯罪的內容。
◎這裡雖然沒有明說,但由非斯都的話中可以看出他為了討好猶太人卻把自己陷
入一種進退維谷的狀況中。因為他明知保羅沒有罪,也知道保羅可以上訴,但
他既不釋放保羅又寫不出適當的上訴罪名,就讓自己陷入麻煩之中。
◎保羅行使上訴權,讓他自己脫離猶太人的威脅,也讓非斯都解決一個難題,免
得未來還要應付猶太人的煩擾。儘管如此,也讓非斯都有點陷入窘境,因為上
告於凱撒的案子若不是重大而複雜,就會造成審判官被懷疑不公正或能力不足
,而顯然保羅的案子並非重大或複雜,為了避免顯得不適任,非斯都邀請與當
時凱撒尼祿關係良好的亞基帕二世來共同決定讓保羅上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