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祭司罪行的審判 2:1-9
(一)誡命既然是傳給祭司,祭司不聽從,就要被咒詛、被除滅。 2:1-3
◎『祝福』和『詛咒』在「耶和華與以色列人之約」的關係中是非常
重要的。為何如此說?古代近東國家中,盟約條款都會訂定應盡的
責任與義務,如果都遵守則沒事;如果其中一方「失責」的話,約
中的詛咒就「隨即生效」了。這並不是說這個『盟約失效』,而是
從起初定下的『反面(詛咒)生效』了!因此從神與以色列人之間
的關係來看,神和人的約也常有雙重的意義,例如出埃及記(參考
出 20:5-6 )清楚說明違犯誡命的人要受刑罰,同時也應許那些
遵守誡命的人必得著神的慈愛。另外很多例子是出現在申命記,也
說明順服人和背叛神的後果( 申 28:3-6 比對 申 28:16-19 )
。所以說,當人不順服時,『神有責任』要詛咒,並收回人當成
『慣常』的祝福。
●「這誡命」:亦作「這命令」。
●「若」:條件字句,表達神的詛咒必然來臨,除非他們立刻再度順
服神。(神給百姓的最後通牒中,還是帶著盼望的條件。)
●「將榮耀歸與我的名」:此處的榮耀和 1:6 的「尊敬」為同
一個字。指他們應該要尊敬神的名。
●「福分」:原文就是「祝福」。此處的祝福可以有兩種解釋,第一
個是解釋為「物質資源」,對祭司來說就是接受百姓的
十一奉獻(參考 民 18:21 );第二種解釋是指「祝福
的話」,這是祭司有權的宣告, 可以奉耶和華的名為百
姓祝福(參考 民 6:23-27 ),但如今他們的祝福要變
為詛咒,這樣他們獨特的祭司職分非但無益,反而有害。
不論是哪一種解釋,主要是警告祭司不要既不聽從,而且
又不把祂的話放在心上,後果將是失去祝福與職份。
●「斥責」:「責備」、「使敗壞」。
●「種子」:「後裔」的意思(參考 耶 31:27 ),也有可能指「田裡
的出產」,這是參考申命記28章(參考 申 28:18-19 、
申 28:21 、 申 28:23-24 上下文),不過多數人認為
這種看法不太合理。一般認為此字在七十士譯本與拉丁文
譯本做「膀臂」較為合理,因為「膀臂」的原文與「種子」
相近,就本段上下文來看也比較合理,因為祭司的手臂是舉
起用來宣布祝福的,「斥責種子」譯成「敗壞膀臂」,就是
「除去祭司的職分」。
●「犧牲」:原文指祭典中用來供神的祭品。
●「犧牲的糞」:參考 出 29:14 、 利 4:11-12 8:17 16:27 ,即
獻祭活動中產生的排泄物。此字在聖經中只出現七次,
純粹就是指糞便,這邊並沒有含內臟的意思。通常獻祭
後的剩下的廢物(包括祭牲的排泄物和內臟)。這些不
潔之物要從聖所清除,搬到聖所(營外、城外)的某一
處燒。
●「與糞一同除掉」:就是搬到城外燒掉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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