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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许恐龙法官再胡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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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岁、三岁、六岁,一则又一则未成年遭受性侵,因法官无法确认是否违反其意愿,而将加害人轻轻放下。这些与社会脱节、活在恐龙时代的法官,应该要淘汰,全民不容许恐龙法官再胡搞了。

  励馨基金会长期服务受性侵的儿童,为免受性侵儿一再被伤害,励馨与网路27万人的正义联盟以及司法改革基金会,一起召开记者会,要求尽速通过「法官检察官评鉴法」,淘汰不适任法官;设置专家证人制度;协助受性侵儿创伤治疗等三项诉求。

  对于受侵害的孩子,召开记者会的三个团体,也提出以下四步骤,呼吁民众一起加入保护孩子的行列。第一步,请支持正义联盟,连署目标100万人次。第二步,一人一信给司法院,要求司法院支持法官、检察官评鉴法;建立儿童专家证人制度。第三步,部落格串连贴纸”抢救性侵孩子,缺你不行”,将连结网址设成:http://www.wretch.cc/blog/gohblog。第四步,若司法院无任何回应,不排除发起大游行。

  励馨基金会指出,前述几起幼童性侵案件,法官以被害人未表现明显抗拒为由,对加害人科以刑责较轻的刑法227条,使加害人刑度减轻。这样的判决,严重侵害未成年受害人的人权,也违反过去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法趋势。早在1999年,立法院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将过去性侵害定罪所需的「致使不能抗拒」之要件,改为「违反其意愿」。因过去「致使不能抗拒」之要件,常被被告律师拿来质疑被害人是否已尽力抵抗,以替加害人脱罪或减轻罪刑。而且,如此的要件造成的结果是,审判的不是「加害人的强制行为」,反而是「被害人有否抗拒行为」,这对被害人非常不公平,因此才开启修法。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刑法修正至今已超过十年,竟然仍有接二连三的法官忽略儿童对性的无知、与无能力反抗的弱势处境,将未明显抗拒推论为未违反其意愿,令人无法接受。

  受性侵儿童经常被心理专家形容为「没有嘴巴的孩子」,因为ㄊㄚ们面对加害者的权利与拳头不知如何抗拒与表达。在我国民法规定7岁以下为无行为能力,满 7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刑法则是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16岁以上未满18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法律对于行为人早有年龄考量,对犯错的未成年人都有保护措施,为何这些恐龙法官对儿童被害人行为反应竟然毫无年龄行为概念?

  励馨基金会蒲公英谘商辅导中心督导邓晓平基于过去服务经验指出,加害人常用友善态度、「玩」的方式引诱儿童,企图进行后续的性侵行为,但儿童难以分辨是「危险」还是「游戏」。过去曾服务过的一位个案就曾经回忆五岁时,「隔壁的叔叔用玩具吸引我,把我带到他的房间,刚开始很好玩,接下来他脱我裤子,把我放在他的床上,我隐约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因为我曾看过爸爸妈妈也有这样,但是接下来我感觉「痛」,我不知道事情怎么会是这样,我只知自己那时呆呆地让一切发生………」。

  主办单位认为,这些法官对人类行为严重缺乏认知,让人难以信服这样的判决,并担忧这样的判例对日后造成巨大影响,将对于小小被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长林峰正沉痛的指出,「法官法」在立法院已经等待了二十年,司法院却不愿意推动改革。为此,司法改革基金会转而推动「法官检察官评鉴法」,期待通过评鉴,革职不适任法官。因为,法官不应是终身职。

  另外,励馨基金会研发长王玥好呼吁,性侵案件应设置专家证人制度。台湾近几年性侵害案件,每年近万人通报,且人数大幅成长,而且愈来愈多的性侵害被害人被要求到法庭作证陈述,然而因性侵害发生往往现场只有被害人与加害人,缺乏其他直接证据。励馨基金会表示,性侵害案件需借助专家证人的心理衡鉴,原因如下:

1.性侵受害者不一定会有明显之生理伤害,或可供鉴察的证据发生。故为使案件更有公平性,让受害者接受心理创伤评估,为必要之条件。

2. 性侵受害者不一定受到明显的暴力胁迫,反而常是受制于加害者权力地位,故尔不敢抵抗或被动配合,所以藉专家证人之协助,可以澄清受害者受害时之心理状态。例如:受害者当时虽然没有抗拒,可能并不是「不要」反抗,而是因权力关系不平等,造成受害者在心理上「不能」或是「无法」反抗。这点不是靠实际「证据」可以证明的,而是要藉由心理专家的协助,才能找出真相。

  最后,展现人民力量网路27万人要求法官下台的「正义联盟」指出,他们不只要求法官下台,他们更关心性侵害对儿童所造成的伤害,他们相信伤害不会凭空消失,虽然因生命不同阶段发展任务,性侵害影响症状有可能延迟发生,但可能在日后造成许多复杂的后遗症,因此,他们也呼吁大家应该支持帮助受性侵孩子专业治疗的机构,如励馨基金会,让受伤的孩子安心、放心地接受协助,早日脱离死荫幽谷,励馨基金会求助电话:02-2367-9595,或可e- mail至master@goh.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