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弟兄問:「如果同性性行為真的那麼罪大惡極,為什麼我們在經文中看不到耶穌嚴厲譴責的教訓?」。另一位姊妹則問:「如果這件事真的很重要,真的讓神很厭惡,爲什麽主耶穌來到世界上的時候剛好都沒提同性戀,只提偷盜、凶殺、奸淫、貪婪、邪惡、詭詐、淫蕩、嫉妒、謗讟、驕傲、狂妄等等?」。
兩位提問者認為耶穌「不反對同性性行為」或「可能不視為嚴重的罪」的「推論方法」,是所謂的「默證」(argument from silence)。這其實是一種「非形式謬誤」,知名已故華裔歷史學者、中研院院士何炳棣就批評:「(研究上古史)最易犯的錯誤是對『默證』(The argumentum ex silentio)這個基本原則缺乏正確的了解。研究者往往以為現存古代史料中之所無即可表明從來未曾有過」(參《何炳棣思想制度史論》,頁81)。
新約「沒有記載」耶穌譴責「同性性行為」,不當然能「導出」同性性行為「不是罪」這結論。因為,新約也沒有耶穌直接譴責「亂倫」的記載,如果提問者訴諸耶穌的「沉默」這論證能成立,則「亂倫」也不是罪嗎?
事實上,福音書中耶穌談十誡始終只講後六誡「不可殺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當孝敬父母」(太十九18-19,另參可十19、路十八20)。重量級新約學者賴特(N.T.Wright)就說:「耶穌並沒有提到十誡中:神居首位,除去偶像,不可妄稱神的名,以及要守安息日(sabbath),前面那四條誡命」,但賴特不認為耶穌「沉默」的原因是前四誡「不重要」,賴特說「祂知道這個年輕人曉得這些誡命」(參N.T.Wright《馬太福音,真是這樣?!(下)》,友友文化,2005年)。
前台灣神學院院長廖上信博士也說:「這是因耶穌認為敬拜上帝,惟獨服事祂且守祂的安息日是不用提,人人皆知(對當時的猶太人而言)的事」(參廖上信《中文聖經註釋:馬太福音》,基督教文藝出版社)。
主張耶穌「沉默」代表同性性行為「不重要」、「不是罪」的人,並沒有「舉證」證明如何從「沉默」推論出這樣的結論。相反的,認為耶穌「沒有否定」同性性行為「不是罪」的人,卻能從耶穌身處的「時代背景」舉證說明,提問者所「假設」的「不反對」或「不譴責」其實是「最不可能」的答案。
我在〈所多瑪的罪不包括同性性行為?〉一文也早已指出:「『同性性行為』是罪是摩西五經早就肯定的,承認『五經權威性』的耶穌不必特別譴責同性性行為」,並沒有「迴避」此一問題。
如果深入研究耶穌對「五經」的態度,就知道祂的立場並不是全盤廢棄。當代傑出新約學者德席瓦爾(David A.deSilva)在《21世紀基督教新約導論》(校園書房,2013年)就說:馬太福音「五章17-20節向信徒保證,耶穌的使命決不是推翻或偏離妥拉,而是成全妥拉」。耶穌也說:「凡他們(文士和法利賽人)所吩咐你們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太二三3),而禁止「與男人苟合」(利十八22、二十13)並沒有被排除在新約猶太人的教導之外。
當然,耶穌曾批評法利賽人和文士「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太十五9)、也批評過法利賽「希列學派」無論甚麼理由都可以「休妻」的教導(太十九3-9),甚至曾經本於「人子是安息日的主」(太十二8)的權威對安息日做出新的詮釋。但對於「同性性行為」是罪,耶穌並沒有表示反對或修正意見。
耶穌升天前對使徒的交代是「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太二八20)。因此,我們可以相信使徒的「倫理教導」其實是來自於耶穌的「吩咐」,也就是祂對「妥拉」正確的詮釋。德席瓦爾在《21世紀基督教新約導論》就說「信徒傳遞耶穌的教導,同樣不是廢除妥拉,而是要說明如何才可以完全遵守妥拉,包括從最大到最小的誡命」。
海斯(Richard B.Hays)在《基督教新約倫理學》也說:「事實上初代教會一致採納舊約在性道德上的教導,其中也包括同性性行為。譬如在哥林多前書六9和提摩太前書一10當中,同性戀者是與其他行不義、不為神悅納之人同列的」。海斯就指出林前六9「親男色的」這詞「直接出自利未記十八22、二十13,以及拉比的文本中,指的是同性性交」、「保羅會使用這個詞語,就已肯定了舊約潔淨條例中,對同性性行為的定罪」。
探討至此我們可以初步判斷:不論從耶穌對「妥拉」的態度,或從使徒與耶穌教訓的「一貫性」來看,耶穌對同性性行為的「沉默」,比較合理的理由不是「不重要」、「不是罪」,而是「沒有疑問」或「沒有不同於妥拉的修正意見」。
至於姊妹所問的第二個問題,她所引用的經文出自馬可福音七20-23「從人裡面出來的,那才能污穢人;因為從裡面,就是從人心裡,發出惡念、苟合、偷盜、兇殺、姦淫、貪婪、邪惡、詭詐、淫蕩、嫉妒、謗讟、驕傲、狂妄。這一切的惡都是從裡面出來,且能污穢人」。
不過這段經文可能不是她所認為的主耶穌「剛好都沒提同性戀」,反而極可能是耶穌提及「同性性行為」是罪的「間接證據」。如果細心的話,不難看出裡面有三個字可能和「性倫理」有關:「苟合」(porneia)、姦淫(moicheia)及淫蕩(aselgeia)。
「姦淫」(moicheia)的意思最清楚,就是指與配偶以外之人「通姦」(adultery)。但耶穌在「姦淫」(moicheia)之外,卻還用「苟合」(porneia)、淫蕩(aselgeia)來形容人內在的「汙穢」,顯然後兩個字可能包括了「姦淫」以外的「行為類型」。
耶穌所用「苟合」(porneia)這字,除了泛指一切「不義的性行為」,就極可能沒有排除「同性性行為」。知名神學家、以《神學詮釋學》一書廣受好評的美國三一神學院系統神學教授范浩沙(K.J.Vanhoozer)主編的《神學釋經詞典》(漢語聖經協會,2014)談到耶穌對同性戀的看法時,便肯定的說「耶穌反對同性戀行為」,並且說「馬可福音七章21節譴責”淫亂”的行為(porneia),這個名詞會叫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人想起,利未記十八章和第二十章所嚴禁的行徑,特別是亂倫、通姦、同性交合及人獸交合等行為。在使徒行傳十五章20、29節和二十一章25節的使徒諭令中有關姦淫(porneia)的禁令,進一步支持這一點;這個諭令是根據利未記十八章而制定出來」(704頁)。
事實上,保羅在林前五1說「風聞在你們之間有淫亂(porneia)的事」,這裡的淫亂就是porneia,也就是哥林多那人與繼母「亂倫」的行為,而這正是利未記十八8所禁戒的行為。但海斯(Richard B.Hays)在《基督教新約倫理學》提醒「沒有理由限定porneia這個詞只是指亂倫之事:它應該是利未記十八-二十章守潔條例中所有性犯罪的統稱名詞」、「當時代希臘文porneia是對於性上面的不軌行為之通稱」,海斯也舉例說明「利未記十八章所禁止的不止是亂倫之事(6-18節),還有…..與鄰舍之妻行淫、男與男苟合、與獸淫合之類」。
《基督教新約倫理學》作者海斯也認為使徒行傳那一條禁止姦淫(porneia)(按:「新漢語譯本」及「和合本修訂本」均已將porneia改譯為較準確的「淫亂」)的使徒誡令(徒十五28-29),可能「包括了同性戀行為」,海斯說:「假如這裡禁戒的事是根據利未記十七1-十八30而來—不僅以色列家中的人,『連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也要遵守(利十七8-16,十八26)—那麼porneia一詞所包括的,就是利未記十八6-30所列一切性過犯,也包括了同性性交」(參《基督教新約倫理學》頁510)。
因此,至少從「聽眾」的觀點來看,當他們聽到耶穌用「苟合」(porneia)來描述從裡面出來的「惡」時,確實極可能從「利未記十八-二十章的禁令」聯想到耶穌所說的「惡」包括「男與男苟合」這同性性行為。
即使如此,我們寧可保守一點,因為我們無法百分之百保證耶穌說出「苟合」(porneia)這字時,祂腦海中的「圖像」或「射程範圍」,一定指向「同性性行為」,只能判斷祂所譴責的「不義性行為」範圍遠比姦淫(moicheia)更大,而「同性性行為」則是「可能」的行為類型之一。
但從保羅把耶穌所說的「苟合」(porneia)這字列入「重罪」清單,強調「姦淫(porneia)..不能承受神的國」(加五19、21),吩咐「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porneia)」(西三5),又說「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porneia)」(帖前四3),也不難看出porneia這罪的嚴重性。
回到馬可福音七22耶穌所說「淫蕩」(aselgeia)這字,按《新約及早期基督教文獻希臘文大詞典》的解釋是「缺乏自制以致行事違反社會所接納的一切界限、自我放縱、放縱的、淫蕩的」。華神新約教授葉雅蓮在《天道聖經註釋:馬可福音(上)》也說:「淫蕩(aselgeia)這字….是人沒有良心時,在道德上產生的邪淫腐敗(弗四19)和情慾的事(羅十三13、林後十二21、加五19、彼前四3),是羅得同時代人的行為(彼後二7),也是末後假先知會有的行為(彼後二2、18、猶4)」。
由於彼得後書三次使用aselgeia這字來斥責假教師帶來的性敗壞:「隨從他們邪淫的行為(aselgeia)」(彼後二2)、「只搭救了那常為惡人淫(aselgeia)行憂傷的義人羅得」(彼後二7)、「用肉身的情慾和邪淫的事(aselgeia)」(彼後二18)。所以道格拉斯.穆爾(Douglas J.Moo)在《彼得後書.猶大書》(漢語聖經協會,2015年)就說:「創世記第十九章暗示縱然二城以同性戀猖獗而臭名遠播,但羅得並沒有同流合汙,反倒為此憂傷」,因此「淫蕩」(aselgeia)這字也不排除可能被「讀者」理解為包含所多瑪的「同性性交」淫行。
只是一如前面對「苟合」(porneia)的分析,我們同樣不能百分百確定耶穌說出「淫蕩」(aselgeia)這字的當下,內心一定包括「同性性交」。因此,對於馬可福音七21-22耶穌在「姦淫」(moicheia)之外提到的「苟合」(porneia)、淫蕩(aselgeia),我們仍維持一開始所說:可能是耶穌論及「同性性交」是罪的「間接證據」這結論。
值得注意的是,安克伯(John Ankerberg)與韋爾登(John Weldon)《同性戀的真相》一書指出新約時代「猶太人與基督徒傳統一概指出所多瑪的罪是同性戀」。耶穌幾次引用所多瑪的案例,提醒若不悔改將一如所多瑪受到審判(太十15、太十一23、24、路十12、路十七29)。耶穌既沒有爭論所多瑪不該被毀滅,也沒有質疑以西結書十六50指出所多瑪之罪包括「行可憎的事」(如利未記所譴責的「與男人苟合」)。因此,耶穌重提所多瑪,其實也可視為不認同「同性性行為」的「間接證據」。
從以上的說明我們可以了解,即使耶穌沒有「直接」譴責「同性性行為」,但從耶穌對「妥拉」的態度、使徒與耶穌「性道德」教導的延續性(一致性),及耶穌本人所用「苟合」porneia這字極可能被當時「聽眾」理解為利未記中包括「與男人苟合」的罪行來看,宣稱耶穌「不反對同性性行為」是難以成立的。
當然,「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對於「耶穌如何看同性性行為」,較穩妥的說法仍是:「耶穌運動」所繼承的母體「猶太教」對「同性性行為是可憎的」沒有疑問。新約沒有耶穌直接反對同性性行為的記載,可能性有二:(1)祂說了,但使徒沒有記載(約二一25:「若是一一地都寫出來,我想,所寫的書就是世界也容不下了」)。(2)和十誡前四誡一樣,雖然重要,但「不用提」,因為「人人皆知」。且如果耶穌質疑「妥拉」及猶太社會反對同性性行為的立場,祂沒有理由不說出來。
前面提到,神學家范浩沙(K.J.Vanhoozer)主編的《神學釋經詞典》說「從歷史角度看,耶穌反對同性戀行為,是毋庸置疑的」,該詞典也引用馬可福音十5-9節「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強調耶穌「他在這經文中清楚假設了婚姻的一個重要先決條件,就是”一男一女”(創一27)。只有”一男”和”一女”才能通過親密的性關係”連合”起來,成為一體(創二24)。經文明確提到兩個不同性別的人的結合,這並不是偶然,而是要表明這是人類性關係的最根本要求」、「對耶穌來說,婚姻是創造者所設立的(並非單單是一個社會制度)」,以上這段話,或許也是理解耶穌對「同性性行為」態度的重要參考。
從耶穌對罪人的擁抱來看,他絕不會拒絕同性性傾向者。聖經也強調「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來四15)。只是,對認同當代「性別理論」的人來說,「耶穌怎麼看同性性行為」一點也不重要。他們不認為性必須有「框架」,也不接受「聖經」對其「比手劃腳」,因其認為任何限制「身體自主權」的宗教經典背後無不充滿偏見與宰制。對他們來說,不論LGBT,只要是出於自己的選擇,就是正當、合理、堂堂正正,人就是自己的尺度。
只是我始終相信是神尋找人,而不是人尋找神。也只有當神軟化人的心時,人才可能願意以神為尺度。台灣浸會神學院基督教神學研究所盧詩詠2014年的碩士論文〈兩位同性戀者改宗基督教歷程之研究〉就提到某個案A,「他的體會是神自己向他顯明,而非他自己尋找神,這是因為他一開始並不知道自己的生活可以改變」、「他不知道在自己生命裡還會有其他選擇」。另一位個案B也說「上帝也不斷地鼓勵我可以跟神支取神的愛,我會慢慢願意放下同性戀的感情」、「除了來自弟兄姊妹的愛讓個案B經歷神,她自己與神之間的經歷也讓她願意決心離開同性戀生活」。
保羅在帖撒羅尼迦前書四3說「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porneia)」,這字就是耶穌所說的「苟合」(porneia)。只是,明白這點遠遠不夠,要緊的還是牢牢抓住祂。當我們緊緊跟隨耶穌,祂自然會開我們的心眼,讓我們知道神的旨意是甚麼?也會給我們足夠的力量,讓軟弱的人,能倚靠祂行出神的旨意。
絞盡腦汁思考porneia(苟合)這字在祂腦海中的「圖像」或「射程範圍」是甚麼,未必能解您我的疑惑。抓住耶穌,所有問題在祂那裏都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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