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 9章30節 到 9章33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
三、以色列人的被棄與人類的責任 9:30-10:21 (一)以色列人被棄的原因: 9:30-33 1.不追求義的外邦人因信而得到「義」。 9:30 ●「得了」:SG 2638,「得著」或「抓住」。 2.以色列人倚靠律法想要得著義,反倒失去「義」。 9:31 ●「律法的義」:SG 3551+SG 1343,「義的律法」,意思應該是「要 產生義行的律法」。 ●「得不著律法的義」:直譯是「達不到律法」。「達到SG 5348」: 「滿足律法要求,並藉此取得公義的地位」。 3.以色列人要倚靠自己的行為換取公義,卻不把上帝當上帝(信心),正跌 在那絆腳石上。 9:32 ◎本段經文引自 賽 8:14 ,因著人的不信,基督成為人的絆腳石。 4.引聖經說明保羅所提的原則是對的。 9:33 ◎本段經文引自以 賽 28:16 ,不過與希伯來文的原文有些差別, 可能是引自另一抄本。 賽 8:14 28:16 的「絆腳石」指着「基督」, 可能已經是羅馬教會熟知的觀念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