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姦淫 5:27-30
1.一般的教導論及「不可姦淫」。 5:27
●「姦淫」:SG 3431,「不合法的性關係」。
◎「不可姦淫」是十誡裡的第七誡 出 20:14 申 5:18 。
◎單單教導「不可姦淫」的律法,只是讓人不做姦淫的行為,卻沒有處理意淫
的問題。
2.耶穌表明「不可姦淫」的誡命應該是深入到動機層面,「意淫」也是上帝所不
喜悅的「姦淫」。 5:28
●「看見」婦女:SG 991,「看得見」、「察覺」,原文型態是「主動分詞」
,表示「一直看」。
●「婦女」:SG 1135,此字可以泛指「成年女性」或者「妻子」,此處也許
是指「已婚婦女」。
●「就動淫念」:SG 1937+SG 846,「就對她動情慾」,動詞型態是不定詞
,有「持續保持性慾」的意思。
3.面對罪惡,寧可壯士斷腕,以拯救自己免受地獄的審判。 5:29-30
●「剜出來」:SG 1807,「取出來」、「撕扯下來」。
●「丟掉」:SG 906,「投擲」。 5:30 兩次「丟掉」都是此字,意思是「遠
遠離開」、「完全斷絕」。
●「砍下來」:SG 1581,「切斷」、「切下來」。
◎「右眼」、「右手」:可能指「最好的眼睛」、「比較有用的那一隻手」。
◎這應該也是利用誇飾法來表明我們對罪惡應該要慎重看待,力圖斷絕罪惡的
影響力。早期的教父「俄利根」就自己閹割了自己,這種行為應該是誤解了
此處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