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福音 26章57節 到 26章68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
八、耶穌在大祭司前受審( 26:57-68 ) ○ 可 14:53-65 路 22:54,66-71 約 18:12-24 (一)耶穌被抓到大祭司的住宅中,彼得遠遠跟著耶穌,坐在院子。 26:57-58 ●「已經在那裡聚會」:應該譯為「正在聚會」。 ●「要看這事到底怎樣」:直譯是「要看結果」。 ◎彼得混進大祭司院子裡的記載,可參閱 約 18:15,16 。 ◎這個審訊破壞了許多公會的規定:不可夜間審訊,不可在大祭司的家中 審訊等等。 (二)祭司長和公會的成員來控告耶穌,但無法得到實據。 26:59-61 ●「尋找」:原文的時態表示他們是「不停的尋找」。 ◎形式上還是要「兩三個人的口當見證」才能定罪,所以還是要做做樣子 。可惜可能因為時間太匆促,所以套招也沒有套好。 (三)耶穌在審問中都不言語,大祭司直接要耶穌發誓表白自己是否是基督,而 耶穌則開口承認自己的身份。 26:62-64 ●「權能者」:指「神」。 (四)大祭司就撕開衣服,定耶穌僭妄的死罪,於是眾人侮辱、玩弄耶穌。 26:65-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