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處理犯錯的弟兄 18:15-35
(一)挽回弟兄錯誤的步驟 18:15-20
1.弟兄犯罪時,先私下指出他的錯。 18:15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有古抄本作「倘若你的弟兄犯罪」。
●「指出....錯來」:SG 1651,「責備」、「糾正」。
●「得了」:SG 2770,「 (努力或投資)得到」、「贏得」。
◎私下指出錯誤應該是處理弟兄犯罪的第一步,但我們通常會容忍弟兄的罪,直到忍無可忍就
直接對外宣揚,這裡的教訓實在值得我們更多思考。
2.如果不聽私下勸告,再找一、兩個人一同勸告他,並且作見證。 18:16
●「定準」:SG 2476,「建立」、「堅定不移」。
◎「要憑兩三....定準」:引自 申 19:15 。
◎此處帶一、兩個人一同去,可能不只是要見證那人的不是,也是為了後面教會要進行懲戒時
可以作為見證人。
3.不聽少數人的勸告,就由教會出面。如教會勸誡亦無效,那就當他是不認識神的人來對待。
18:17
●「教會」:SG 1577,「群體」、「會眾」。此處指的應該是「地方堂會」。
●「外邦人」:SG 1482,「不信的」、「多神教的外族人」。
●「稅吏」:SG 5057,「稅收人員」,馬太自己也是這個工作。
◎「外邦人和稅吏」:意義應該是指「神國度之外的人」。
◎「教會的勸告」是整個挽回弟兄的最高峰,但目前我們似乎很少看到「教會的勸告」出現,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會不會我們都太喜歡當好人了?
4.信徒在地上綑綁的,天上也要綑綁,在地上釋放,天上也要釋放。並且天父要成就信徒在地上
同心合意的裁判,因為當有兩三人奉耶穌的名聚會,耶穌就在他們中間。 18:18-20
●「實在」:SG 281,原文就是「阿們」,用來引出「鄭重的宣告」。
◎「綑綁....釋放」:跟前文彼得所領受的權柄 16:19 相同,應該是指著「紀律行動」(對
犯罪之人的判定)而言。
●「同心合意」:SG 4856,「同一個聲音」、「互相同意」的意思。
●求甚麼「事」:SG 4229,指「法律上的案子」、「訴訟或裁判的事」。
●「同心合意的求甚麼事」:可以翻譯為「對他們為之祈禱的任何審判案件互相同意」。
◎ 18:20 清晰的提供上帝認可兩個以上信徒裁判權的理由:耶穌與信徒同在。
◎許多人應用 18:20 時,並沒有考慮到上下文是牽涉到「弟兄犯罪的審判」問題,而誤以
為可以應用在所有的場合之上,這可是一大誤會,基本上這裡是用來承認基督徒的裁判權(
跟舊約的審判官一樣的權力,神也跟審判官同在),我們也該勇於在禱告之內來指正弟兄的
錯失,並作必要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