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可與親人發生性行為 18:6-18
◎與親人發生性行為的亂倫行為,在聖經是被禁止的,除了
申 25:5-10 兄長死亡弟弟為之留後的規定之外。以色列人附
近的民族也都禁止這種亂倫行為,赫人的法律文件也禁止與嫂
嫂和堂姊妹、表姊妹發生性關係,違者處以死刑。漢摩拉比法
典對近親發生性關係也有罰則。埃及王室是個特例,為了集中
與強化王室的權柄,因此王室中亂倫相當普遍。
◎此處禁止發生性行為的是「母親」、「父親妻子」、「姐妹」
、「孫女」、「外孫女」、「父親妻子所生的女兒」、「姑母
(父親的姊妹)」、「姨母(母親的姊妹)」、「伯叔母(父
親兄弟的妻子)」、「兒媳」、「弟兄妻子」、「妻子的女兒
或者孫女、外孫女(實際上應該是指妻子與前夫生的女性後代
)」、「妻子的姊妹」。有些親屬關係雖然沒提及,如親生女
兒等等,但應該也可以推理得知那些應該是不能發生婚姻關係
的親屬。
◎以色列族長們的婚姻有一些也違反了此處的禁令,所以此處的
命令,也算是一種婚姻的革新。亞伯拉罕與其異母的妹妹結婚
創 20:12 ,摩西的父親暗蘭也是與姑母約基別結婚
出 6:20 。
●「露下體」:這一般是「不正當性行為」的委婉說法。
●「骨肉之親」:原文是「肉中的肉」。
●「繼母」:原文是「父親妻子」,可以指「繼母」或「父親的
其他妻子」。
●「異母同父」:原文是「父親的女兒」。
●「異父同母」:原文是「母親的女兒」。
◎ 18:16 的意思是不管兄弟是否死亡,都不可娶她的妻子。當然
申 25:5-10 兄長死亡弟弟為之留後的法律是個例外。
●「作對頭」:「對抗」。
◎ 18:18 傳統上是解釋為「不可同時娶兩姐妹」。不過「娶她
的姐妹」有可能是「娶另一個妻子做為原來妻子的姊妹」。
因此也有不少學者認為此處是「禁止多妻」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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