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訴訟之事( 6:1-11 )
(一)關於基督徒間的爭端 6:1-8
1.基督徒相爭怎麼會在非基督徒的面前求審呢? 6:1
●「敢」:「膽敢」。
●「事」:此為法律上的用語,指「一個案子」。
●「不義的人」:指「非基督徒」。
◎這裡應該是指基督徒間關於財物的爭端,而非刑事案件。在保羅時
代政府允許猶太人在處理財物紛爭時使用猶太律法,而當時的羅馬
政府尚未把基督徒由猶太教中分別出來,所以基督徒也可以享有自
己處理財務紛爭的權利。
2.基督徒要審判世界和天使,怎麼會需要把今生的爭論放在非基督徒的
面前求審判呢? 6:2-5
●「審判世界」:在末日,聖徒和主耶穌要審判世界( 太 19:28
路 22:30 )。
●「審斷」:「判斷」或「決定」的意思。
●「審判天使」:似乎沒有其他資料提到這樣的事情,可能是保羅所
蒙受的獨特啟示。
●「派教會所輕看的人」:可能是指「非基督徒的法官」或是用諷刺
的語氣指「教會中最微小的人」。如果是
後者,意思就是審判世界和天使是基督徒
未來的責任,那處理今生的事情應該隨便
找個人來審判就好了吧?
3.哥林多教會的信徒居然是弟兄和弟兄互相告狀,而且是在不信主的人面
前告狀,這本質上就是大錯,為什麼不願意受欺壓和受虧負呢? 6:6-8
●「受欺」:指「不公平的對待」。
●「吃虧」:被搶劫、被剝削,指在產業上受的冤屈。
◎這一段的目的應該不是要討論基督徒到底可不可以接受政府司法管轄
,而是要基督徒願意吃虧忍耐,而不要彼此欺壓對方。至於政府要不
要行使司法權,就不在討論的範圍。不管政府要不要審判,教會應該
先有所判斷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