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 | 和合本經文 | 註釋 |
21:33 |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 | |
21:34 | 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 |
21:35 | 「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 | |
21:36 |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 |
22:1 |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 |
22:2 |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 |
22:3 | 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 |
22:4 |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 |
22:5 |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 |
22:6 | 「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 |
22:7 | 「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 |
22:8 | 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 |
22:9 | 「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甚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 |
22:10 |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 |
22:11 |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 |
22:12 |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 |
22:13 | 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 |
22:14 | 「人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 |
22:15 | 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