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 | 和合本經文 | 註釋 |
21:1 |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 | |
21:2 |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 |
21:3 | 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 |
21:4 |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 | |
21:5 | 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 | |
21:6 |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或譯: 神;下同)那裡,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 |
21:7 |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 | |
21:8 | 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 | |
21:9 |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 | |
21:10 | 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 | |
21:11 |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 | |
21:12 |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 |
21:13 |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 | |
21:14 |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 |
21:15 |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 |
21:16 | 「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 |
21:17 | 「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 |
21:18 |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 | |
21:19 |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 |
21:20 |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 |
21:21 | 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 |
21:22 |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 |
21:23 |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 | |
21:24 |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 |
21:25 |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 |
21:26 |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 |
21:27 | 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 |
21:28 | 「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 | |
21:29 | 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 |
21:30 | 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 | |
21:31 | 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 | |
21:32 | 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 | |
21:33 |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 | |
21:34 | 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 |
21:35 | 「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 | |
21:36 |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 |
22:1 |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 |
22:2 |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 |
22:3 | 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 |
22:4 |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 |
22:5 |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 |
22:6 | 「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 |
22:7 | 「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 |
22:8 | 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 |
22:9 | 「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甚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 |
22:10 |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 |
22:11 |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 |
22:12 |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 |
22:13 | 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 |
22:14 | 「人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 |
22:15 | 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 |
22:16 |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 |
22:17 |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 |
22:18 |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 |
22:19 | 「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 |
22:20 |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 |
22:21 | 「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 |
22:22 |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 |
22:23 | 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 | |
22:24 | 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 |
22:25 |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 |
22:26 |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 | |
22:27 | 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甚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 |
22:28 | 「不可毀謗 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 |
22:29 | 「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 |
22:30 | 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 |
22:31 | 「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 |
23:1 | 「不可隨夥佈散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 | |
23:2 | 不可隨眾行惡;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作見證屈枉正直; | |
23:3 | 也不可在爭訟的事上偏護窮人。 | |
23:4 | 「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 | |
23:5 | 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務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 | |
23:6 | 「不可在窮人爭訟的事上屈枉正直。 | |
23:7 | 當遠離虛假的事。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 | |
23:8 | 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明眼人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 | |
23:9 | 「不可欺壓寄居的;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知道寄居的心。」 | |
23:10 | 「六年你要耕種田地,收藏土產, | |
23:11 | 只是第七年要叫地歇息,不耕不種,使你民中的窮人有吃的;他們所剩下的,野獸可以吃。你的葡萄園和橄欖園也要照樣辦理。 | |
23:12 | 「六日你要做工,第七日要安息,使牛、驢可以歇息,並使你婢女的兒子和寄居的都可以舒暢。 | |
23:13 | 「凡我對你們說的話,你們要謹守。別神的名,你不可提,也不可從你口中傳說。」 | |
23:14 | 「一年三次,你要向我守節。 | |
23:15 | 你要守除酵節,照我所吩咐你的,在亞筆月內所定的日期,吃無酵餅七天。誰也不可空手朝見我,因為你是這月出了埃及。 | |
23:16 | 又要守收割節,所收的是你田間所種、勞碌得來初熟之物。並在年底收藏,要守收藏節。 | |
23:17 | 一切的男丁要一年三次朝見主耶和華。 | |
23:18 | 「不可將我祭牲的血和有酵的餅一同獻上;也不可將我節上祭牲的脂油留到早晨。 | |
23:19 | 「地裡首先初熟之物要送到耶和華─你 神的殿。「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