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 36章1節 到 36章13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7.女性繼承人的婚姻規定  36:1-1327:1-11 中允許沒有男性繼承人時,由女性繼承父親的產業。
            ●「基列」:字義是「多岩之地」。
            ●「西羅非哈」:字義是「頭生的」。
            ●「就必將我們祖宗所遺留的產業加在....」:原文「就必將我們
              祖宗所遺留的產業減少,加在....」。
            ●「禧年」:SH 3104,「公羊角」、「號角」、「以吹號為記
                        的第五十年」。或許與宣告禧年的開始要吹公羊的
                        角有關。參 利 25:10-15,28,30-33,40,50-54書 6:4-13 。
            ●「瑪拉」:字義是「疾病」。
            ●「得撒」:字義是「討人喜歡」。
            ●「曷拉」:字義是「鷓鴣」。
            ●「密迦」:字義是「皇后」。
            ●「挪阿」:字義是「動作」。
            ●「同宗支派」:「自己父親支派家族」,比「同支派」更狹隘,
                            ,是「同一家族」。
            ◎此處與現代的婚姻觀念有相當的差異。現代的婚姻,以「愛情
              」為最高準則,但此處可以用「產業」的穩定來當婚姻的準則。
              事實上愛情的感覺是易變的,反倒是其他的因素才是讓婚姻穩定
              的重要支柱。
            ◎這段算是分地為業的附加問題,就是沒有兄弟的女子能否繼承父
              親的土地( 民 27:1-11 )。女繼承人若嫁給另一支派的人,她
              的土地便會成為另一支派的產業,並且在禧年以後徹底歸入其他
              支派之下( 利 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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