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逃城的規定與意義 35:16-34
◎ 申 19 詳細記載可以進入逃城躲避的人之資格。
●「鐵器」:「鐵製的器具」。當時鐵器的應用剛剛開始,主要都
是作為武器。
●「故殺人的」必被治死:SH 7523,「謀殺」。
●「必被治死」:原文是連續兩個「處死」。
●打死人的「石頭」:SH 68+SH 3027,「石頭+手」,一般認
為這是指「石頭工具」。
●打死人的「木器」:SH 6086+SH 3027,「木頭+手」,一般認
為這是指「木頭工具」。
●「忽然」將人推倒:SH 6621,「突然」。
◎ 35:16-18 主要是說人如果用預先預備可以打死人的器具殺人
,就算是故意殺人。 35:21 是說如果人早已經與死者有仇恨
,就算是空手殺人,也算是故意殺人。
●「歸入逃城」:「歸入他所逃到那裡的他的逃城」。
●「若出了逃城」:原文是「若出去出去逃城」,連續兩個「出去
」。
◎ 35:25-29 等於是判定這個誤殺人者監禁在逃城,直到大祭司
死亡。為何大祭司死亡可以釋放誤殺人的人自由?傳統上認為
大祭司的死等於是一種「贖罪祭」,人的生命如此高貴,即使
是誤殺,也要用大祭司的死來「贖」。當然,我們很容易瞭解
這個應該是指向「耶穌的替死」。
◎關於「幾個見證人」,參 申 17:6 19:15 。
◎ 35:31 提到不可以用金錢來替代死刑或逃城的監禁,雖然當時
附近的國家,都可以用金錢來替代殺人的刑罰。
●「污穢」:SH 2610,「污染」、「玷污」。
●不得「潔淨」:SH 3722,「被遮蓋」、「回贖」。
◎殺人對土地的污穢在上帝眼中是非常嚴重的( 創 4:10 ;
申 21:1-9 ; 詩 106:38 )。
◎ 35:34 給這樣看重人生命的律法一個理由:上帝住在其中。
神的聖所在祂的子民中間,神所保守的土地也不許任何的「污
穢」( 出 29:45 民 23:21 代下 20:11 亞 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