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耶穌被彼拉多判死刑 23:13-25
○ 太 27:15-26 可 15:6-15 約 18:39-19:16
(一)彼拉多表明自己和希律查不出耶穌有什麼罪,所以打算責打後釋放耶穌。
23:13-17
●「傳齊了」:SG 4779,「召喚」、「召集」。
●「官府」:SG 758,「統治者」、「官員」。
●「誘惑」:SG 654,「從某處轉離」、「引誘」、「誤導」。
●「審問」:SG 350,是一個法律用詞,用於正式的法庭訴訟中。
●「責打」:SG 3811,原意是「以鞭打或使痛苦來管教」。
● 23:17 大部份的早期古卷沒有記載,很可能是後來抄寫的人把馬太和馬
可的經文加進路加的經文了。
◎彼拉多建議責打耶穌,可能是要安撫群眾。
(二)眾人卻期望彼拉多殺死耶穌,而釋放巴拉巴,而彼拉多還是期望釋放耶穌
,第二次勸告眾人。 23:18-20
●「眾人」:SG 3826,「全部一起」,指「祭司長、官員、百姓」。
●「巴拉巴」:字義是「父親或主人的兒子」。
●「作亂」:SG 4714,「煽動、引發暴亂」。
●「勸解」:SG 4377,「對....說話」。
◎巴拉巴所犯的罪,正好是祭司長們控告耶穌的罪名。然而眾人卻選擇要
釋放真正犯作亂叛國罪的人,除掉沒有作亂叛國的人。
(三)彼拉多第三次勸眾人釋放耶穌。 23:21-22
●「喊著」:SG 2019,原文時態是「不完成式」,表示「繼續不斷高聲
喊叫」。
◎「釘十字架」:犯人的雙手被釘在橫樑上,雙腳被綑或釘在直樑上。柱
上另有一塊突出的木頭,可以讓犯人坐上,支撐部份身體重量。
(四)而眾人還是執意要殺耶穌,所以彼拉多就決定釋放巴拉巴,把耶穌釘十
字架處死。 23:23-25
●「催逼」:SG 1945,「迫使」。
●「大聲催逼」:原文是「以大聲催逼」、「以大的聲音強迫」。
●「求」:SG 145,「請求」、「要求」,不是「懇求」。
●「定案」:SG 1948,「裁定」,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把耶穌交給他們,任憑他們的意思行」:原意是「將耶穌交給他們的
意願」,意思是「應他們的要求交出了耶穌」(新漢語譯本)。
◎即使彼拉多不是沒有錯誤,他聽從了暴民的聲音,不理會事實。但至少
彼拉多是持續三次的為耶穌開脫,也多次聲明他找不到實際的罪名。倒
是這些猶太人寧可歪曲事實,任憑偏差的民族主義作祟,執意讓不真正
當王的耶穌死。
◎彼拉多曾經犯過兩次重大錯誤,一次是把皇帝的肖像放在軍旗上開進耶
路撒冷,引起群眾嚴重的抗議事件。而另外一次是彼拉多決定為耶路撒
冷城建立一套新的供水系統時,決定動用聖殿的獻金,結果使猶太百姓
群情嘩然,發生武裝抗議。結果彼拉多決定武力鎮壓,結果情勢不能控
制,造成重大死傷。因此彼拉多已經累積許多民怨,如果百姓把這些事
情直接向政府彈劾,彼拉多一定會被革職,所以這時候彼拉多不敢違逆
眾人的意思,而 約 19:12 中猶太人高喊的話,就是暗示要以舉發彼拉
多的失職來脅迫他就範。亦即彼拉多面對正義與自己在巴勒斯坦的統治
權之間的矛盾,他選擇了自己的統治權而放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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