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24章10節 到 24章23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
3.處死咒詛聖名的人 24:10-23 ●「閒遊」:SH 3318,「出去」、「出來」。 ●「爭鬥」:SH 5327,「爭鬥」、「爭鬧」。 ●「示羅密」:SH 8019,「和平的」。 ●「底伯利」:SH 1704,「我的話」。 ●「聽見的人」:原文是「所有聽見的人」。 ●「打死人的」:原文是「人若擊殺了任何人的生命」。 ◎為何會發生爭鬥,聖經沒有記載。不過發生褻瀆、咒詛聖名的事 情,因為之前沒有案例,所以摩西將這人先監禁,等候上帝指示 。 ◎ 24:15-22 應該是用以表達「公平審判」的套語。不管是不是外 人(這個埃及混血兒,算是外人,不是純以色列人),上帝的審 判標準都一致。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原意是要訂定正確而公平的刑罰條 例,強調賠償應與損毀相稱,要避免過分的報復或抵賴。傷人 的可用適當的財物作補償,但謀殺別人卻不能以贖價代替償命 ( 民 35:31 )。 褻瀆的罪與這些罪行同時記述,可見褻瀆 之罪的嚴重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