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17章1節 到 17章9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參、倫理、道德與聖潔的課題 17:1-27:34     
  一、獻祭的血  17:1-16 
    (一)宰殺牛羊的地點限制在會幕門口  17:1-9 
          ◎此處涵蓋的牲畜是「公牛」、「綿羊」、「山羊」。這三種牲畜是
            主要的獻祭用牲畜。
          ◎此處規定要食用所有的牲畜之前,都將這些牲畜當成是平安祭獻給
            上帝,直接原因是避免崇拜鬼魔 17:6 ,可能也有避免吃血
             17:10-13 的意義。另外,這一整章也提及要把所有食用牲畜獻給
            神的背後動機,也有「尊重生命」的意涵在內 17:4,14 。
          ◎這條律法到了進迦南地之前略做修正 申 12:13-28 ,因為曠野的
            生活中以色列人居住地點集中,有嗎哪供應,不太需要吃牲畜的肉
            ,因此可以規定所有的祭牲宰殺都必須回到會幕前。但進入迦南地
            之後,很難將食用的牲畜都運到聖所宰殺。且到了進入迦南地前,
            以色列人已經經過數十年的訓練,應該不至於再誤食帶血的肉。
          ●「宰」公牛:SH 7819,此字也可以用於非宗教性的宰殺,不過利
                        未記中都是用於「獻祭的宰殺」。所以有些譯本將此
                        字譯為「獻祭」。
          ◎「流血的罪」:通常是指「謀殺罪」。代價是「要從民中剪除」。 
          ●「剪除」:SH 3772,「被剪除」。實際的意義可能是「被殺」或
                      「被開除」。猶太人傳統認為這是「與選民隔絕」的處
                      罰,而非「殺死」。
          ●「馨」香:字義是「安靜」、「舒坦」。
          ◎「行邪淫」:會用此字除了表明敬拜公山羊是對上帝的不忠外,埃
                        及地敬拜這種野山羊神(一種土地神)的方式,也是
                        與其性交,方式與迦南地拜巴力相當。所以也是一種
                        淫亂的宗教。
          ●所隨從的「鬼魔」:SH 8163,「公山羊」、「具有羊身羊角的鬼
                              魔」。 賽 13:21  34:14 似乎就記載有這種「
                              鬼魔」。以色列人在埃及時一定也曾參與這一
                              類的偶像崇拜( 書 24:14 )。
          ◎ 17:8-9 限制所有獻祭行動必須在會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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