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 20章13節 到 20章13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2.第六誡:不可殺人  20:13 
            ○對應新約聖經: 太 5:21-26 
            ●「殺人」:SH 7523「謀殺、殺死」。至少有三個希伯來動詞
                        是用來描述殺人, 20:13 使用的這個希伯來字在此
                        處是舊約第一次出現,而後出現在39節經文內,卻沒
                        有一次用於描述在爭戰或自衛中殺人,也沒有用於指
                        宰殺動物。這個詞也沒有用神當作主語。所以這個字
                        應該可以解釋是非法使用武力取去他人的性命。此字
                        是很特殊的字,除了希伯來文之外,附近的語言、文
                        字找不到相關的同源語。
            ◎這條誡命常被用來討論是否可以殺生這樣的議題:
              a.此處應該只是禁止未經許可的殺人行動,意即不是人人可以自
                行持法將人處決。但此處應該沒有禁止死刑 ( 創 9:6 ) 。
              b. 以色列律法是容許在戰場上殲滅敵人: 申 13:15 ;
                  撒上 15:3 
              c. 以色列律法也容許殺死姦夫淫婦:  利 20:10 
              d. 以色列律法甚至容許血債血還:  民 35:19 
重新查詢 專卷研經 出埃及記系列
錯誤回報,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