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 20章13節 到 20章13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
2.第六誡:不可殺人 20:13 ○對應新約聖經: 太 5:21-26 ●「殺人」:SH 7523「謀殺、殺死」。至少有三個希伯來動詞 是用來描述殺人, 20:13 使用的這個希伯來字在此 處是舊約第一次出現,而後出現在39節經文內,卻沒 有一次用於描述在爭戰或自衛中殺人,也沒有用於指 宰殺動物。這個詞也沒有用神當作主語。所以這個字 應該可以解釋是非法使用武力取去他人的性命。此字 是很特殊的字,除了希伯來文之外,附近的語言、文 字找不到相關的同源語。 ◎這條誡命常被用來討論是否可以殺生這樣的議題: a.此處應該只是禁止未經許可的殺人行動,意即不是人人可以自 行持法將人處決。但此處應該沒有禁止死刑 ( 創 9:6 ) 。 b. 以色列律法是容許在戰場上殲滅敵人: 申 13:15 ; 撒上 15:3 c. 以色列律法也容許殺死姦夫淫婦: 利 20:10 d. 以色列律法甚至容許血債血還: 民 3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