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兄弟留後與公平交易等相關律例 25:5-25:19
1.為兄弟留後的責任 25:5-10
◎這樣的制度,除了以色列人外,赫人、亞述人、印度、非洲
、南美都有相似的制度。這個制度主要是要幫死者留後。
25:6
◎ 創 38:1-10 的記載,顯示這是一個古老的制度。
◎ 太 22:23-28 撒都該人用這個制度來試探耶穌。
●「同居」:原文是「居住在一起」。
●「盡弟兄的本分」:SH 2992,此字特指這種婚姻制度。「實
行寡婦與亡夫的兄弟成親的婚姻」。
該字在聖經中僅出現三次。 創 38:8 ;
申 25:5,7
●「塗抹了」:SH 4229,「被擦去」、「被消滅」。
●他「哥哥」的妻:原文是「兄弟」。
●「執意」:字義是「站立」、「侍立」。
●不「願意」:SH 2654,「歡喜」、「樂意去做」。
●「興起他哥哥的名字」:原文是「為他兄弟立名」。
●「脫了他的鞋」:原文是「她把他的鞋子從他腳上脫下」。
●「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原文真的是「他的名」不是「他
家的名」。
◎ 25:9 「脫了他的鞋」, 得 4:7-9 就顯示這個習俗被執行的
狀況。
◎ 25:7-10 為何要羞辱不願意為兄弟留後的人?一般認為在當
代可以多妻的情況下,只有「貪圖兄弟的財產」這個理由才會
讓一個人不願意為死去的兄弟留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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