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色列人中的領袖 16:18-18:22
◎這段論到上帝子民的四種領袖,提出一般原則的作法,重點在是
關心「權力濫用」的問題,對職分的權限有清楚的說明,包括:
A.審判官 16:18-17:13 :維持司法公正。
B.君王 17:14-20 :一國之首,必須按公義治理國家。
C.祭司 18:1-13 :必須正確地教導律法,並執行宗教事務。
D.先知 18:14-22 :忠心傳講上帝的話,也是其他三個體制
的監護人。
1.選立的領袖必須照公平正義審判 16:18-20
●「審判官」:SH 8199,「頒布律法者」、「法官」、「士師」
。
●「官長」:SH 7860,「官員」。
●「屈枉正直」:「歪曲公平」。
●「顛倒」:SH 5557,「傾覆」、「扭曲」。
●「至公至義」:SH 6664+SH 6664,連續兩個「公平正義」以
加強語氣。
◎ 16:18-20 此段落看似與前文 16:1-17 無關,然而,對以色列
人而言,政治司法的公正與祭物的聖潔是一體兩面,同樣展現
對神的效忠,因此並非毫無關聯。神是一切權柄的源頭,不論
宗教、政治或社會層面。
◎ 16:20 說明了上帝對以色列人的要求:要追求「公平正義」,
然後這個民族可以存活。我們的國家、政府、教會追求公平正
義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