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除虧負同胞的罪惡 5:5-10
◎此處針對的是 利 6:1-5 所記載的罪惡,該處也是要求要多賠償
五分之一。如果是偷竊, 出 22:1-4 記載需要賠償2,4甚至5倍,
此處的刑罰較低。
●「人所常犯的罪」:SH 2403+SH 120+SH 4603,原文是「若
犯了任何(虧負)人的罪」。其中SH 4603字
義更是「行為不忠, 行為奸詐」。
●「干犯」耶和華:SH 4603+SH 4604,「不忠實或背叛的行為」。
這個字在 5:12 是用來指妻子行淫「得罪」她
丈夫,使用相同的動詞。
◎這一段( 5:6 )用到三個與罪有關的關鍵字:「罪」、「干犯」、
「有了罪」。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罪惡雖然都是干犯耶和華,但這
邊所著重的也包含了「虧欠人」的層面,所以要賠償,除了向受
害者 ( 5:7 ),也要向耶和華認罪( 5:8-10 )。
●「所賠還的」:SH 817,「罪疚」、「補償 (對於犯罪) 」。
此字在利未記意義是「贖愆祭」,因此可見「贖
愆祭」是一種補償用的獻祭。 利 5:14-6:7
●「親屬」:SH 1350,這個名詞和舊約常出現的「贖回」這動詞是
同一字根,所以這個親屬原意為「贖回者」。
利 25:48-49 中記載贖回者的責任。
◎ 5:8 是說如果受虧負的人已經過世,那應該由最近的親屬來接
受補償。如果受虧負者也沒有最近的親屬,就把補償歸給祭司。
這一切的補償,是針對人的,針對神的贖罪祭要另外處理。
●「舉祭」:SH 8641,字義是「分別出來的」。
●「以色列人一切的聖物中」:直譯為「以色列人每一奉獻與一
切的聖物中」 。
● 5:10 的直譯應為「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歸屬於他,各人無論給
甚麼,都要歸給祭司。」其中第一個「各人」是指祭司自己,意
思是說祭司的聖物是屬於他自己的,不是屬於聖所或其他祭司。
第二個「各人」指的是其他人,意思是說其他以色列人給予祭司
之物是屬於祭司的。
◎ 5:9-10 主要是補充 5:8 ,當發生接受賠償的人死亡無親屬可
替代時,祭司可以接受這些財物。不過平常祭司怎要過活呢?
5:9-10 就提及祭司當得的份。
◎處理完禮儀上的不潔淨之後,上帝也要以色列人處理自己對同胞
的虧欠(被視為一種「不潔淨」)。神的子民對同胞的虧欠也導
致對上帝的虧欠,因此必須處理對付。我們自己是否也曾經虧欠
別人?如果是的話,是不是應該賠還另加上五分之一,而且應該
認罪悔改?
◎ 5:5-10 和 利 6:1-7 比較不同之處:
a.民數記清楚指出「無論男女」,但這詞在利未記則沒有提及。
b.民數記補充了利未記,指出受害者若已故又沒有親屬,則賠償
會歸予祭司。
c.民數記強調祭司可以擁有應該屬於祭司的物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