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夫婦疑恨的相關條例 5:11-31
◎此處也是處理不潔淨的問題,婚姻的關係被玷污、妻子虧負丈夫,
也是不潔淨的一種。
◎馬里文獻和赫人文獻中都有這類交給神明裁判的例子。這類的例
子也都是先假設婦女有罪,然後做一些危險動作以驗證其無罪。
此處記載的「喝苦水」,算是最沒有傷害性的測試。聖經為什麼
准許這種看起來很不合理的測試,對照今日社會對婚姻關係的不
重視,實在值得我們去深思。
●「邪行」:SH 7847,「轉離」。這個字聖經僅出現6次,民數記
就出現了4次( 5:12,19,20,29 ),其他兩次分別出
現在 箴 4:15 以及 箴 7:25 。
●「得罪」:此處使用一名詞(SH 4604)及一動詞(SH 4603)出現
,意義是「行為不忠」、「行為奸詐」。SH 4603這
個字和 5:6 的「干犯」是同一個字。
◎ 5:12 此處使用「得罪」這個字平常用於"人對神"的不忠,但這
裡卻用在"人對人"的不忠,可見作者可能有意要將"妻子對丈夫的
不忠"拿來和"人對神的不忠"相提並論。
●「行淫」:SH 7902+ SH 2233。同一個片語出現在
利 15:16-18,32 ; 利 19:20 ; 利 22:4 。
英文直譯是 emission of seed(後裔)。
●「有人與她行淫」:SH 7901+SH 376+SH 854+SH 7902+
SH 2233。意義就是「有人與她行淫播種」。
●「瞞」過她丈夫: SH 5956,「隱藏」。
●「瞞過她丈夫」:作「從丈夫眼前隱藏」。
●「被玷污」:SH 2930,「沾污自己」、「被沾污」、「被當作
不潔」。
◎ 5:13 意思就是「婚姻不忠」就是「玷污」、「不潔」。
◎ 5:12-13 用了四個詞表達這件事情的隱密性:事情嚴密、
瞞過她丈夫、沒有作見證的人、沒有被捉住。可見這裡沒有任
何證據支持他指證妻子「是不忠」(或「不是不忠」)。
●「疑恨」: SH 7068(名詞) SH 7065(動詞),意義是「熱心
」、「妒忌」值得注意的是, 出 20:5 神是「忌邪
」的神使用的 SH 7067也是源自於同一個字根
SH 7065。
●「伊法十分之一」:約2.2公升。
◎ 5:15 的祭物,與 利 5:11-13 的贖罪祭一樣,只是將細麵(小
麥麵粉)換為更粗的「大麥麵」。油和乳香可能代表正面的意義
,與贖罪祭意義不符,所以被禁止加入。
●「思念」:SH 2146,「紀念物」、「記憶」。
●「聖水」:「神聖的水」、「至聖者的水」。這個水於 5:18,19
稱為「致咒詛的苦水」。實際上可能是指從洗濯盆取
出來的水。(參考: 出 30:17-21,28-29 )。
●「蓬頭散髮」:直譯是「散頭」(loosen head),就是鬆開她頭髮
的意思。可能表達的是:因受審判而羞恥或懺悔
之意。
◎聖水中加入會幕的塵土,大概是因為會幕乃是上帝所在之地,所
以地上的塵土是神聖的。
◎ 5:15-18 等於是先假設婦人有罪,蓬頭散髮,然後獻上贖罪祭。
◎許多學者爭執到底這個婦人要喝幾次苦水,甚至因此說這是多個
文件組合的段落。不過如果大致把 5:15-22 當成是概略描述處理
方式, 5:23-24 重點在於如何把咒詛文字與苦水結合, 5:25-28
就是陳述整個祭禮的順序與結果,就會了解整個過程只要喝一次
苦水、發一次誓。
●「免」受這致咒詛苦水的災:「被潔淨」、「免罪」、「無辜」。
●「大腿」:SH 3409,「大腿」、「腰(指有生殖力的部位)」。
●「消瘦」:SH 5307「跌落」、「跌倒」。
◎「大腿消瘦,肚腹發脹」:這個是「哪個器官犯罪就處罰哪個器
官」的意思。妻子如果不貞,則是大腿犯罪,肚腹受孕,所以處
罰這兩個器官。這個處罰,實際的意義就是「不孕」。
●「祭司要寫這咒詛的話」:原文是「祭司要把這些咒詛的話寫在
卷上」,實際的意義就是「寫在皮卷
上」。
●「抹」在苦水裡:「塗抹」、「擦去」。
●「搖一搖」:SH 5130。在 6:20 的「搖祭」(SH 8573) 這
個字就是源於此字。
●「懷孕」:這邊用的是 SH 2232+ SH 2233,直譯為 she
will be seeded with seed。在舊約中常用的「懷孕
」希伯來字為 SH 2029(參考 創 4:1 ) ,
並非此字。
◎當時的婦女不能生育,是一件可恥的事情。所以咒詛是不孕,
反之,則以懷孕回報之。
◎如果沒有這個儀式,事實上已婚婦女犯姦淫,照 申 22:21-29
的規定是要被打死的。即使不被打死,可能也會飽受丈夫的歧視
虐待。因此沒有犯錯的人可以被平反,讓丈夫也可以放下忌妒,
夫妻關係復和,也算是一個好的制度。
◎關於「疑恨的條例」( 5:11-31 )看起來好像重男輕女,但其實
以當時父系社會的背景來看,這條例反而是非常保護婦女的,
因為當時的男人只要以妻子不貞為理由就可以休妻,但這律例卻
規定要由祭司一同參與驗證女方是否不貞,而不是只憑一面之詞
,要通過驗證才可以定案之外,更透過苦水( 5:16-27 )指出「
耶和華」才是定案的主!
◎可以想見上帝一定是非常重視婚姻,所以居然把夫妻間的婚姻關
係,與這種婚姻中對不貞的懷疑,當成是「以色列營中的潔淨事
件」來看待,甚至還透過親自的仲裁來解決這種夫妻關係破壞的
問題。我們也應該多加看重自己婚姻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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