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幾個需要獻贖罪祭的例子 5:1-6
◎此處的例子包括在法庭上不說真話,摸到不潔淨的東西,以
及隨意發誓都構成「要獻贖罪祭」的狀況。
●「發誓的聲音」:實際上應該是「作證的誓言」或「傳召作
證」。
● 利 5:1 的原文直譯是「若有人犯了罪,他聽見發誓的聲音
,無論是所看見的或所知道的,他可以作證卻不說出來,就
要擔當自己的罪孽」。
●「摸了不潔的物」:原文是「摸了所有不潔的物」。
●「他卻不知道」:原文是「卻從他隱藏」。
●不潔的死「蟲」:SH 8318,「小型爬蟲」。
◎ 利 5:2-3 都是假設犯罪者起先所不知的,後來確知道了。
他們的問題在於這些人不知道自己「已經不潔淨」,或是因
沒有行潔淨禮而觸犯規條,但補行「潔淨禮」又已經太晚了
。因此這些人就要為自己的疏忽獻祭。
◎一個人可能是出於無知,所以他的行為被認為是可以原諒的
。雖然他無知,但成為傳染源,還是可能對他人造成威脅。
因此,在某些情況下,他可能不是完全無辜的,必須得到一
個教訓,給他自己和別人留下深刻的印像。但無知的人不必
負完全的罪責,除非他是故意這麼做的,並有機會獲得更多
的認識。
●「冒失」發誓:SH 981,「匆促欠思慮地說出」。該字僅出
現在 利 5:4 ; 詩 106:33 ; 箴 12:18 。
●「要行惡,要行善」:這是希伯來成語,意思是「無論要做
什麼事」。
●「他有了罪的時候」:原文是「他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的
時候」。
●「贖愆祭牲」:SH 817,「贖愆祭」或「對於犯罪的補償」
,此處的意義應該是後者。而非 5:14-19
的「贖愆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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