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以色列的罪行與刑罰 3:1-6:14
☆共有五篇講章,三篇以「當聽....的話」開頭,兩篇以「有禍了」開頭。
一、第一篇 3:1-15
(一)審判的基礎 3:1-2
1.上帝有主權:以色列人是上帝從埃及帶上來的。 3:1
●「以色列人哪」:SH 1121+SH 3478,「以色列衆子」。
●「領上來」:SH 5927,「帶上去」。
●「攻擊」:SH 5921,「針對」、「關於」、「敵對」。
2.關係獨特:上帝在萬族中獨特的揀選了以色列人。 3:2
●「只」認識:SH 7535,「唯一」。
●「認識」:SH 3045,「由經驗中領悟」、「體認」,不只是理智上
的知道,還包括共同進入一個密切的關係,在此處可以解
釋為「獨特的揀選」。 創 4:1 用此字來表示「同房」的
意思。
●「追討」:SH 6485,「訪問」、「參與」,上帝訪問,就會帶來福氣
或審判,此處就是「審判」的意思。此處是不完成式型態,
表示這是「一直追討」、「一直懲罰」。
●「一切罪孽」:SH 3605+SH 5771,「全部的不公正」、「全部的罪
惡」。
◎享有獨特的恩典,同時亦有嚴格的要求。所以這樣的標準只能直接適用
於以色列人與教會,用到社會上的一般人則要經過多一些考慮。但無論
如何我們可由此看見上帝對一個國家社會的真正要求是什麼,因而我們
也該盡力讓我們的社會公義符合此處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