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殺人、傷人的賠償規定 21:12-27
◎ 21:12-17 都是以「必要把他治死」(連續兩個SH 4191)作結
尾。此處提到的罪惡與十誡的第五、六、八誡相關。此處算是進
一步的細節解說。
◎ 民 35:16-21 記載哪些狀況打人致死要被處死。
◎「設下一個地方」: 指後來的逃城 民 35:6-11 前身。
●「神交在他手中」:直譯為「神用祂的手來(讓他)遇見」。
(NRSV: act of God.) 指的是意外,也不是神
的特殊作為造成的死亡,這邊很明顯地將謀殺
和誤殺分得很清楚。
●「任意」用詭計:原文是「行為傲慢, 無禮」。
●「逃到我的壇那裡」:原文是「就是從我的壇那裡」。參考
王上 1:28-34,49-53 2:28 ,當時祭壇
應該是一個庇護的地方。
◎此處的原則是「任何地方的神聖,都不能勝過生命的神聖」。這
應該是我們可以學習、思考的原則。
●「拐帶人口」:原文是「偷竊人」的,實際的意義就是「拐帶人
」。
●「留在他手下」:原文「發現在他手中」,應該指被限制自由,
準備販賣。
●「咒罵」父母的:原文是「輕蔑對待」、「咒詛」。
◎ 21:15 毆打父母和 21:17 咒罵父母可參考 申 21:18-21 。
這邊看似嚴苛,但對當時的背景來說,照顧少數活到老年的父
母是惟一能夠讓家中無法再照料自己的長者繼續活下去的方法。
這邊的子女是指成年人,不是孩童。
◎ 21:16 拐帶人口可參考 摩 1:6,9 2:6 。
◎除了謀殺之外,此處有兩件罪行也要被判死刑,一是拐帶人口,
二是攻擊或咒詛父母。這兩件罪行目前大概很少有法律會判死刑
,攻擊或咒詛父母搞不好根本不會受到懲罰。不過我們能體會聖
經認為把人帶離他的親人、土地與身份就是一種值得處死的罪行
嗎?對父母不敬也是如此。我們會想到尊敬父母是十誡之一嗎?
●「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補償他的不動」、「補償他的靜止
」。
●「全然醫好」:原文是連續兩個SH 7495「醫治」。
● 21:20 說要「必要受刑」:連續兩個SH 5358「遭到報應」,但
沒說是哪一種「報應」。撒瑪利亞抄
本則作「必要治死」。
●「因為是用錢買的」:原文是「因為他是他的銀錢(財富)」。
◎ 21:20-21 的重點是主人是否故意打死奴隸。如果是幾天後死,
表示主人僅是管教過當,而非意圖殺人。奴隸死亡造成的損失,
已經讓主人付出代價。
●「墜胎」: SH 3318+SH 3206原文是「孩子出來」。許多人爭
議這到底是「早產」還是「流產」。雖然很多人說「
流產」都是用 SH 5309或 SH 7921,不是此處的
「孩子出來」,所以這裡應該是早產。不過懷孕的婦
女被打到,應該是流產的機會多於早產。而且如果早
產而「無別害」,可以說並沒有甚麼損害,還要賠什
麼?不過此處的原文比較接近「早產」,或許翻譯成
模擬兩可的「墜胎」最妥當。
●「照審判官所斷的」:原文無「審判官」,直譯是「按評斷付給」
或「照所估算的給付」。
● 21:24-25 是一種「同態復仇法」,目標是限制報仇不可超過自
己所受的傷害。
●「傷」:SH 6482,原文「瘀傷」。
●「打」:SH 2250,原文「鞭傷」。
◎ 21:23-25 的復仇法(Lex Talionis)感覺是有報復性和殘忍性的,
但其實也限制了刑罰的程度,只能相等於所犯的罪行,避免有過
重的刑罰。
◎ 21:26-27 對於 21:20-21 的規定有進一步的規範,讓主人不能
任意虐待奴隸。如果打傷奴隸,奴隸可以因此獲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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