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 35章9節 到 35章34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Chit段經文是講tio̍h有關「庇護城」ê相關事項。Chit段經文thang參考申命記第十九章1到13節;約書亞記第二十章1到9節。

第9到15節,照摩西律法ê規定,蓄意謀殺者,一律處死,這無討論空間(參考出埃及記廿一:14)。M̄-koh對tī非蓄意者,ná親像chia所講ê,是需經過審判chiah thang來確定怎樣處理。特別注意ê是tī第12節chia講「被殺害者ê親戚」,thang替被殺害者報仇。Chit段經文所闡述ê,就是beh避免chit種非蓄意者mā遇tio̍h無辜報復之災,tùi án-ne設立庇護城,當做等待審判ê所在。而且chit種庇護ê對象,是包括「任何因過失刣死人ê」在內lóng thang入去。

第16到19節,chit段經文進一步規定,若是刣死人者有the̍h武器,就beh另當別論,因為蓄意,chiah會the̍h武器。

第20到21節,chit兩節koh進一步解釋第16到19節,即使手上無the̍h武器,只因為為原本有過節,就故意用手kā對方推倒,á是利用推倒物件來「砸死」對方,這mā算是蓄意,bē-tàng赦。

第22到29節,chit段經文解釋了非蓄意殺害別人者,應該受tio̍h嚴密ê保護,任何人lóng有chit種責任。若是確定是非蓄意刣死人者,thang tòa tī庇護城,直到主要審判官往生為止。M̄-koh若是tī大祭司往生chìn前離開庇護城,就無koh有被庇護ê特權。

第30到34節,chia規定一定tio̍h對非存心刣死人者做公開審判,bē-tàng私下用金錢解決,這絕對禁止。提出控訴者mā至少ài有兩個人以上chiah thang(參考申命記十九:15—17)。Koh一pái強調刣死人者,一定tio̍h償命,除非是非蓄意chiah thang得tio̍h生存ê機會。


重新查詢 專卷研經 民數記系列
錯誤回報,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