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第十八章15至17節: 「得罪」的另一個意思,是指「犯罪」。耶穌教導門徒和民眾,在這種情形下不可公開指責,要私底下勸勉。這可以使親朋好友獲得尊嚴而願意改過歸正。 第16節,若是有拒絕勸勉的,就「請其他一兩個人一起去」,原因是摩西法律規定作見證者,至少有兩人以上才能成立(參考申命記十九:15)。 第17節再次出現「教會」一詞,也從第16節可看出,早期教會內部也出現糾紛,需要有公正者來裁判,好維護教會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