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 3章15節 到 3章20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
9.第三章15至20節: 從第15節開始到第五章12節,使徒保羅在這段經文中,將法律和上帝在耶穌裡的救恩,兩者之間的差異作了明顯的比喻和說明。使徒保羅很用心向加拉太教會的信徒解釋真正的福音是在耶穌的救恩,不是在摩西的法律。他也用很嚴厲的語氣譴責該地區的信徒怎會是那麼「輕易」地就相信猶太人所堅持摩西法律能帶來得救之道?這也是令他既難過又生氣的原因。 第15至18節,使徒保羅引用契約來說明,上帝跟亞伯拉罕立約,其實那約是在表明上帝的應許,而且上帝一直堅持守住那約。在上帝跟亞伯拉罕立約之時,並沒有摩西法律出現,有這法律是出埃及之後發生的。因此,亞伯拉罕被上帝看為義人,並不是因為他有遵守甚麼法律,完全是上帝恩典。因為他聽從上帝的旨意。 第19至20節,在這裡使徒保羅說明法律的功用,就是讓人知道自己犯了甚麼罪。他特別說明法律需要有人來宣告,但救恩從上帝直接臨到人的生命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