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第二十章:
這章可以說是出埃及記最重要的一章,記載有關十條誡命的內容。這一章全部都是「以羅伊文獻」的資料。將這裡記載有關十誡的內容(第1至17節),對照申命記第五章6至22節,可發現其中最大的差異是在第四誡有關守安息日的規定。在出埃及記這裡說守安息日,是因為上帝創造天地的關係,而在申命記第五章則說是因為紀念出埃及的緣故。後者和他們進入迦南後的生活必定有密切的關係,他們因為墮落,忘記了上帝的誡命。因此,申命記再次提醒他們,忘記上帝的誡命,將會為他們帶來亡國的命運。而忘記上帝最常見的態度,就是連安息日都忘記了。因為安息日是敬拜上帝的日子,忘記安息日,等於不再敬拜上帝了。先知耶利米就曾嚴厲警告這會為以色列人民帶來滅亡(參考耶利米書十七:19—27),後來果然應驗了。
另外,在第五誡孝敬父母的誡命上,出埃及記直接說「要孝敬父母」,申命記則加上了「要遵照我的命令」,若這樣做就能夠「事事順利」。
第三,在第十誡,出埃及記說「不可貪圖別人的房屋」這件事擺在第一位,但在申命記則是「不可貪戀別人的妻子」列入優先。
其實,「十誡」這名稱,原本是指「十句話」。如果是十句話,那麼十誡就是這樣:
1.不可敬拜別的神明。
2.不可為自己造任何偶像。
3.不可濫用我的名。
4.要謹守安息日為聖日。
5.要孝敬父母。
6.不可殺人。
7.不可姦淫。
8.不可偷竊。
9.不可作假證陷害人。
10.不可貪圖別人的財產。
從上述的十誡,也可將之分成兩個部份;其一是第一至四誡,這是屬於人對上帝應該有的態度。這部份的誡命就像申命記第六章5節記載的:「你們要全心、全情、全力愛上主──你們的上帝。」這句話也是整本聖經的基本教訓。第二是第五至十誡,屬於人和人之間的關係。這第二的部份也可以用利未記第十九章18節b句所說的:「要愛自己的鄰人,像愛自己一樣。」將這兩部份合起來,等於是十誡的總和,也是耶穌基督回答那位教法律的人的答案(參考路加福音十:25— 37)。
21.第二十章1至17節:
十誡最基本的架構在第2節,這裡說:「我是上主──你的上帝;我曾經領你從被奴役之地埃及出來。」這句話好像是一個圖章印記,很清楚說明這是屬於上帝的法律,不得輕視、疏忽。相反地,是要牢牢記住。
第3節,「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神明。」這條誡命也是大多數改革宗基督教會,以及希臘正教看為十誡的第一誡。也可以這樣說,十誡實際上是只有一誡而已,就是這第一誡。以上帝為中心,往後的九條誡命都是以這一誡作基礎。忘記這一誡,其他的都將失去準則。以上帝作為人、事物等一切的中心,才能談其他的。
第4至7節,這是第二條誡命「不可為自己造任何偶像」。要特別注意的是「不可為自己」,表示不可以把人看成偶像來拜。再者,不可因為自己的需要而製造偶像。就像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記載,以色列人民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竟然在曠野製造金牛崇拜。而這金牛偶像神明,就是他們在埃及寄居生活所學到的,是屬於生產的神,也是力量的神明。但上帝堅定的命令,絕對不能容忍以色列人民有這種行為。
這條誡命還有附帶要件,就是違背的,會被追究責任到子孫三、四代,但嚴謹遵守的,必定會得到上帝的賜福到「千代子孫」。
要注意第5節所說的,「恨惡」上帝的人,其實就是指去拜偶像神明的人。
第7節,這是第三誡命「不可濫用我的名」。「濫用」一詞,在中文《和合本》用「妄稱」,天主教《思高版本》也是用「妄稱」。這詞原本的意思是指「不適當」,或是「不好的動機」。意思是指不誠實的方式,假借上帝的名欺騙人。這樣的行為等於是在褻瀆上帝的神聖一樣,不可原諒(參考利未記十九:12)。換句話說,只要是用上帝的名,不論是祈禱、說話,都必須嚴謹守住絕對誠實的要件。
再者,「濫用」也是指稱呼上帝的名和上帝的本性不相符。也因為這樣,猶太人就很害怕直接稱呼上帝。他們認為上帝太神聖了,在敬拜時恐怕因為稱呼上帝的名有誤,導致褻瀆了上帝的神聖,因此,他們喜歡用「天」來代表。這天也表示著創造整個宇宙萬物的主宰之意。
第8至11節,這是第四誡命「要謹守安息日為聖日」。就像前面提過的,對照申命記第五章12至15節,就會發現這裡強調上帝的創造,而申命記是為了紀念出埃及脫離生命苦難而守安息日。
第七天休息,所以六天內都要認真工作,第七天休息不可工作,包括「兒女、奴婢、牲畜,或僑居的外族人」等都要停止工作。因為人停止工作,包括奴婢在內,很自然地,牲畜也會跟著休息停工。從這裡延伸出來的,就是第七年安息年,大地也因為這樣獲得喘息的機會。
第12節,這是第五誡命「要孝敬父母」。從這第五誡命開始,到第十誡命,都是談及人和人之間的關係。
這誡命也是有附帶的祝福,遵守這誡命的人,可以在居住的土地上「享長壽」。從「孝敬」延伸出來的就是絕對禁止「咒罵父母」,這種人必須處死(參考出埃及記廿一:15、17)。
第13節,這是第六誡命「不可殺人」。這裡的「殺」原本是沒有任何受詞,是指「不可殺害」之意,因此,傷害別人都是在禁止之列。因為生命來自上帝,任何殘害生命的事,是必須絕對禁止的。
再者,這裡的「殺害」,是指故意、蓄意的行為。聖經中一再表示,上帝最無法忍受有權力者殺害無辜者的生命。這種事,上帝絕對不會寬恕、原諒(參考列王紀下廿四:4)。
第14節,這是第七誡命「不可姦淫」。姦淫,這是屬於男與女之間不正當的關係。但也附帶有濃厚的宗教信仰意義。因為上帝和以色列人民之間的關係,就是一種婚姻的夫妻關係。犯姦淫的行為,等於在羞辱對上帝忠實的心靈。因為上帝的子民必須聖潔(參考利未記十九:1—2),聖潔的子民,就必須從清楚的性關係開始做起。
第15節,這是第八誡命「不可偷竊」。這裡的偷竊範圍包括綁架別人的奴隸。其實,這誡命也隱含著一個基本信念:就是愛人如己(參考利未記十九:18)。這很清楚在說明:上帝賞賜給每個人都足夠。會偷竊,表示對上帝賞賜的沒有信心,想要貪得更多。就像在曠野時,上帝從天上降下嗎哪,要求他們必須嚴守每天每人需要量「兩公升」,不可以多撿,表示對上帝絕對忠實。使徒保羅就指出,貪,就是拜偶像的行為,這種人不配當上帝國的子民(參考以弗所書五:5,歌羅西書三:5)。
第16節,這是第九誡命「不可作假證陷害人」。這條誡命也說明誠實的心靈的重要性。假見證也會害死無辜者的性命,等於是和第六誡的「殺害」相同。為了要防止有誤判或假證的事發生,申命記第十九章15節規定,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證人作證才能使訴訟案件成立。對於作假證的人,不必憐憫,「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參考申命記十九:21)。
第17節,這是第十誡命「不可貪圖別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愛別人的妻子、奴婢、牛驢,或其他東西。」原本是只有「不可貪別人的財物」這一句話。在進入迦南地之後,將之寫得更細。這裡的「貪」,指的是奪取,用不正當的手段得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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