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22章13節 到 22章30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13.第廿二章13至30節:
這段經文的背景是和十誡的第七誡有密切關係,也可以說是從第七誡延伸出來的,論及婚姻生活、社會倫理規範的問題,也包括屬於家庭方面的倫理關係。最主要的重點在保障婦女的社會生活空間,因為古時候婦女的社會地位已經很低了,如果再被污辱的話,她們的生存空間幾乎微乎其微。

因此,如果誣告或是強暴一個女子,等於是毀了這個女子的命。因此,誣告妻子不貞的丈夫,不但要被罰,還要被嚴格規定終身不得拋棄妻子,而在外面與別的女子有染的丈夫,也要接受法律嚴重的制裁。這樣的法律不但遠遠超過台灣早期社會的標準,甚至比近代的台灣社會還要進步。

第13至19節,這段經文很清楚說明羞辱一個良家婦女,是很重的罪惡。「處女」用來表示一個女人的貞潔、規矩,沒有隨便放肆生活行為。羞辱這樣的妻子,誣告她,等於是在羞辱以色列人民的女人一樣嚴重,對於這樣的男人(丈夫)必須給予嚴厲懲罰。

第20至21節,這是和前段經文相對照,若是婚前女子已經跟別的人有性行為,當時社會認為這樣的女人已經犯了姦淫罪,也會帶給家裡父母羞恥。

第22至24節,可以參考約翰福音第八章1至11節,有關經學教師和法利賽人帶一位「正在行淫」被抓到的女人來詢問耶穌的處置態度。這裡強調不可以有混亂男女性關係的行為出現,必須是正當夫妻才可以有性關係。否則就會被看成是犯了淫亂罪,無論男女都要用石頭打死。

第25至27節,這是懲罰強暴無助婦女的罪刑,這種男人罪不可赦。

第28至29節,可參考出埃及記第廿二章16至17節。這是一項玷污罪刑,只因為女子還沒有確定婚姻的對象。因此,男人雖然有強姦的行為,只要願意娶該女子,就不算有罪。但只要娶過門,就終生不得休棄這個女人。

第30節,可以參考利未記第十八章的記載,其範圍更廣闊,包含了女方的親人。不可以和繼母有亂倫的行為。雅各的長子呂便就是做了這件事,被雅各詛咒,甚至因此失去長子的名份(參考創世記三十五:22、四十九:3—4,歷代志上五:1)。

從這段經文可以看出以色列人民在信仰上看婚姻的關係,就像和上帝之間有如「夫妻」的關係一樣,婚姻關係必須是絕對的忠實。迦南地的宗教信仰因為含有濃厚的性行為,因此,不可「亂性」也成為以色列人民與當地人民區隔出來的一個主要因素,為的是要「分別為聖」,已顯示出上帝選民是聖潔的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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