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敬畏上帝遵守诫命的将可得福 5:22-33
◎ 5:22 强调这些话的权威性,是当时所有人都听到了,而且是一字不
漏,不多不少。
●「添别的话」:原文只是SH 3254,「加」、「添」。
◎「并没有添别的话」:意思是上文的十诫是「完备的」,不必在这之
外再多添加什么。我们常常会想要在上帝的话语外多加一些自己的看
法,可能动机是好的,但是我们想过这也是对上帝的亵渎吗?
●「就近」:SH 7126,「接近」、「靠近」。
●「荣光」:SH 3519,「荣耀」、「尊荣」。
●「大能」:SH 1433,「伟大」、「威荣」。
●何必「冒死」:SH 4191,「死」。
●凡「属血气的」:SH 1320,「血肉之体」。
◎ 5:26 以色列的领袖们用「血肉之体」来对比于上帝的「永生」,表
明这两种存在的极端差异。
●所说的都「是」:SH 3190,「做的好」、「做的正确」。
◎有学者说以色列人此时拒绝直接领受上帝的话,导致上帝不高兴。于
是建立祭司制度来作为替代。不过由此处来看,上帝并非弃绝以色列
人,而是接纳以色列人对他的恐惧,以及以色列人提议摩西当中保的
建议。即使上帝多少表现出希望直接对以色列人发言,但他并非完全
不喜欢以色列人的反应。
●「常」遵守:SH 3605+SH 3117,「终日」、「所有的日子」。
●永远「得福」:SH 3190,「安舒」、「得福」。
◎ 5:30 上帝应该是乐意接纳以色列人的敬畏与谦卑,答应他们的要求
,让摩西担任中保的工作。以色列人后来或许犯罪、不成熟,但是此
处他们对上帝敬畏的表现,上帝并没有不高兴的表示。
◎有人认为律法分为道德律、民事律和礼仪律,道德律是永恒的,民事
律被教会规范取代,礼仪律被基督的替死取代。不过圣经中并没有这
样区分,我们也很难自己分类。这些分类,可能只是为了自己的方便
,有「把不喜欢的律法归类为民事律或礼仪律」的嫌疑。律法本身相
当广泛,被适当的分类可以协助记忆、分析,但不要太过简化律法的
本质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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