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与行恶的基督徒分别出来 5:9-13
1.保罗前一封信所教训的不是要哥林多教会信徒与一切不信耶稣的人分离,因为这是不可能的。
5:9-10
●「淫乱的人」:SG 4205,原意是「出卖」,引伸为「出卖肉体以供发泄情欲的男人或女人」。
●「相交」:SG 4874,「混合在他们中间」、「与他们来往」,圣经中仅出现在
林前 5:9,11 帖后 3:14 。
●「不是....一概」:SG 3756+SG 3843,「绝对不是」、「一定不是」。
●「贪婪的」:SG 4123,「贪心的人」,圣经中仅出现于 林前 5:10,11 6:10 弗 5:5 。这个
被圣经视为相当严重的罪恶,在今日似乎不被认为是大问题,但我们应该要调整
我们的道德观,而不是圣经的道德观。
●「勒索的」:SG 727,意思是「抢夺的」、「残暴的」。
◎保罗所谓的「前一封信」应该已经失传了。而由此处看起来,哥林多教会中有些人曲解保罗的
意思,说保罗要求信徒不可以与淫乱的人交往,这样信徒将无法生活。保罗在此澄清他根本不
是这样的意思。
2.保罗的意思是要信徒与行恶的弟兄分开。 5:11
●「勒索的」:SG 727,「抢夺者」、「巧取豪夺的人」。
●「相交」:SG 4874,「混合在他们中间」、「与他们来往」,圣经中仅出现在
林前 5:9,11 帖后 3:14 。
●「与....吃饭」:SG 4906,「与....一起吃」。此处应该不是指圣餐,而是指一般的交往、
吃饭。
◎根据上下文,保罗此处指的应该是称为基督徒的人长期处于犯罪的状态中( 5:11 的淫乱、贪
婪等等都是名词),却还不以为意的状态。
3.因为基督徒没有权力审判非基督徒,那是上帝的事情,但是基督徒可以决定把作恶的基督徒赶出教
会。 5:12-13
●「审判」:SG 2919,「宣判」、「裁决」、「交付判罪」, 5:12-13 的「审判」都是此字。
◎「与我何干」:表示不在保罗的管辖权之下。
●「教外的人」:SG 3588+SG 1854,「那外面的」。
●「教内的人」:SG 3588+SG 2080,「那里面的」。
◎「审判教外的人」应该指上帝的最后审判,见 5:13 。
◎「审判教内的人」应该不是指最后的审判,而是指执行教会惩戒,或者决定开除教籍一类的审判
。
◎保罗在此告诉基督徒对教外的人应该宽容接纳,因为他们不认识上帝,所以行恶也是当然。然而
称为弟兄的基督徒,却仍然行恶,就表示他并不在乎上帝的标准与恩典,这时就不应该接纳他,
而要明显与之保持距离,以帮助他悔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