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亚基帕和百妮基准备要听保罗为自己辩护,非斯都先作了一些背景的说明
。 25:23-27
●「大张威势」:SG 3326+SG 4183+SG 5325,「以很大的场面」。
●「众千夫长」:SG 5506,「千夫长」的复数形态,当时有五个营(需要三个
千夫长)的军力驻扎于该撒利亚。
●「尊贵」人:SG 1851,「优越」、「首要」,圣经中仅出现于此。
●「公厅」:SG 201,指「聆听审讯用途的大堂」,圣经中仅出现于此。
●「进了公厅」:原文只有亚基帕和百妮基进了公厅,其他人已经在内等候。
◎「一切犹太人」:大概是把公会等同于是犹太人全体的代表。
●「确实的」:SG 804,「稳固的」、「肯定的」。
●「奏明」:SG 1125,「写」、「书写」的意思。就是表达非斯都无法写出适
当的公函随保罗上诉而送交罗马皇帝。
●「主上」:SG 2962,「主人」、「主宰」,这时的罗马皇帝是尼禄王(西元
54年到68年)。考古上曾发现一个陶片上面写着「尼禄是主的第九
年」,显示尼禄时代就有这种用法。
●「指明」:SG 4591,「使知道」。
●「不合理的」:SG 249,「反于理性的」、「荒唐的」。
◎ 25:25 路加再一次藉罗马官员非斯都的口说明保罗并没有犯罪。
◎作者路加藉由法利赛党的文士 徒 23:9 、外邦人官长(千夫长 徒 23:29 、巡
抚非斯都 徒 25:25 )表达保罗无罪,显示基督徒没有敌对犹太教,也不是社
会的乱源。
◎「不指明他的罪案」:罗马的法律规定,凡上诉的案件都要述明犯罪的内容。
◎这里虽然没有明说,但由非斯都的话中可以看出他为了讨好犹太人却把自己陷
入一种进退维谷的状况中。因为他明知保罗没有罪,也知道保罗可以上诉,但
他既不释放保罗又写不出适当的上诉罪名,就让自己陷入麻烦之中。
◎保罗行使上诉权,让他自己脱离犹太人的威胁,也让非斯都解决一个难题,免
得未来还要应付犹太人的烦扰。尽管如此,也让非斯都有点陷入窘境,因为上
告于凯撒的案子若不是重大而复杂,就会造成审判官被怀疑不公正或能力不足
,而显然保罗的案子并非重大或复杂,为了避免显得不适任,非斯都邀请与当
时凯撒尼禄关系良好的亚基帕二世来共同决定让保罗上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