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杂项律例 24:1-25:4
1.休妻的条例,并且不可再娶被休的前妻。娶妻可豁免兵役一年
24:1-5
●「人若娶妻以后」:直译是「若人娶妻,做了她的丈夫后」。
●「不合理的事」:SH 6172+SH 1697,「赤身的事情」、「
下体的事情」、「羞耻的事情」。原文与
23:14 的污秽相同,不过不可能是奸淫,
因为奸淫要用石头打死。实际上是怎样的
事情,则无从确定。也因此造成两派犹太
拉比的长期争论,一派认为这裏是指「淫乱
」,一派则是认为各种小事都可以是休妻的
原因。
●「不喜悦」她:原文是「在他的眼中找不到恩惠」。
●「就可以写休书」:原文仅是「他写了休书给她」,并没有「
就可以」一词。整句只是「描述事实」,
而非「准许」或「鼓励」。
◎ 24:1 至少是表达丈夫必须是因为妻子发生「羞耻的事情」,
导致他无法接受,才能进行离婚程序。离婚程序是要给妻子「
离婚文件」。
◎新约中耶稣认为休妻另娶,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等于犯奸淫
,人娶了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重申婚姻制度为神所定,
夫妻为神所结合,不可分开,禁止随便离异( 太 19:1-9 )
。其实摩西律法也不鼓励人离婚,后期的犹太教宗派将这条例
滥用,以致有任何不喜悦妻子的事,甚至为了结纳新欢,就写
了一纸休书打发妻子离去( 可 10:2-12 )。
●「离开」:SH 3318,「出来」、「出去」。原文时态是
Qal 连续式。
●「恨恶」她:SH 8130,「恨」、「讨厌」。
●「玷污」:SH 2930,「被玷污」。这是Hotpa'al语态,描
述这个女人已经与后夫发生过性关系了。
利 18:20 也支持这个看法。
◎「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显示这可能与迦南宗教信仰有关。
◎ 24:1-4 是说离婚的妇人有了第二次婚姻后,第一任丈夫就
不能再与这个妇人重新建立婚姻关系。这样的事情上帝憎恶
,也会导致土地被玷污。旧约中「地被玷污」多半跟各式淫
行有关。
●「甚么公事」:SH 3605+SH 1697,「任何事情」。
●「清闲」:SH 5355,「干净的」、「自由的」、「无辜的
」、「无义务的」。
●所娶的妻「快活」:SH 8055,「使高兴」、「使快乐」。
◎ 24:5 比 20:7 更进一步, 20:7 定订婚的人可以不必参战
。此处规定新婚一年内不必服兵役或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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