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色列人中的领袖 16:18-18:22
◎这段论到上帝子民的四种领袖,提出一般原则的作法,重点在是
关心「权力滥用」的问题,对职分的权限有清楚的说明,包括:
A.审判官 16:18-17:13 :维持司法公正。
B.君王 17:14-20 :一国之首,必须按公义治理国家。
C.祭司 18:1-13 :必须正确地教导律法,并执行宗教事务。
D.先知 18:14-22 :忠心传讲上帝的话,也是其他三个体制
的监护人。
1.选立的领袖必须照公平正义审判 16:18-20
●「审判官」:SH 8199,「颁布律法者」、「法官」、「士师」
。
●「官长」:SH 7860,「官员」。
●「屈枉正直」:「歪曲公平」。
●「颠倒」:SH 5557,「倾覆」、「扭曲」。
●「至公至义」:SH 6664+SH 6664,连续两个「公平正义」以
加强语气。
◎ 16:18-20 此段落看似与前文 16:1-17 无关,然而,对以色列
人而言,政治司法的公正与祭物的圣洁是一体两面,同样展现
对神的效忠,因此并非毫无关联。神是一切权柄的源头,不论
宗教、政治或社会层面。
◎ 16:20 说明了上帝对以色列人的要求:要追求「公平正义」,
然后这个民族可以存活。我们的国家、政府、教会追求公平正
义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