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 | 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經文 | 註釋 |
22:1 | 賠償的條例「如果有人偷了一頭牛![]() ![]() ![]() | |
22:2 | 他必須償還所偷的。他若一無所有,就得被賣為奴,來償還他所偷的。如果被偷的牛,或驢,或羊被發現時還活著,他就得加倍償還。「如果有人夜間破門進入別人的家,給發現了、被殺死,那殺他的人無罪;事情若發生在白天,殺他的人就有罪。 | |
22:3 | 【併於上節】 | |
22:4 | 【併於上節】 | |
22:5 | 「如果有人在田裏或葡萄園![]() | |
22:6 | 「如果有人在自己田裏燒荊棘![]() | |
22:7 | 「如果有人受託保管別人的錢或貴重物品,被竊賊從家裏偷走,竊賊被抓到的話,必須加倍償還; | |
22:8 | 竊賊若抓不到,受託人必須到敬拜的場所發誓,表示他沒有竊取別人所付託的財物。 | |
22:9 | 「任何有關財產糾紛的案件,無論涉及牛、羊、驢![]() | |
22:10 | 「如果有人受託看管別人的驢![]() | |
22:11 | 受託人必須到敬拜的場所發誓,表示他沒有偷物主的牲畜。這樣,物主就得接受損失,受託人不必賠償。 | |
22:12 | 如果牲畜是被偷的,受託人必須賠償物主。 | |
22:13 | 牲畜若被野獸撕碎,受託人必須把殘骸碎骨帶來作為證據;他不必賠償。 | |
22:14 | 「如果有人向別人借用牲畜,這牲畜在物主不在時或傷或死,借用的人必須賠償; | |
22:15 | 物主若在場,就不必賠償。如果牲畜是租用的,損失由租金抵償。」 | |
22:16 | 有關道德和宗教的條例「如果有人誘姦未訂婚約的處女,他必須交出聘金,娶她為妻。 | |
22:17 | 如果女子的父親拒絕讓他跟女兒成婚,他必須付出相當於給一個處女的聘金。 | |
22:18 | 「行邪術的女人必須處死。 | |
22:19 | 「跟動物性交的人必須處死。 | |
22:20 | 「向我─上主以外的任何神明獻祭的人必須處死。 | |
22:21 | 「不可虐待或欺壓外僑;要記得你們曾經在埃及![]() ![]() | |
22:22 | 不可虐待寡婦或孤兒。 | |
22:23 | 如果你們虐待他們,我─上主要垂聽他們求助的呼聲, | |
22:24 | 且要發烈怒,使你們死於刀![]() | |
22:25 | 「如果你借錢給我子民中的任何窮人,不可像放債的人索取利息。 | |
22:26 | 如果你拿人家的衣服作抵押,必須在日落前還給他; | |
22:27 | 因為他只靠這件衣服取暖,沒有了它怎能睡覺呢?當他向我呼求幫助,我必定答應,因為我是仁慈的。 | |
22:28 | 「不可毀謗上帝⑯,也不可咒罵人民的領袖。 | |
22:29 | 「要拿你初收的產物,五穀、酒,和油,在該獻的時候獻給我。「要把你的長子獻給我。 | |
22:30 | 把你所有的頭生的牛羊獻給我。頭生的公牛公羊可跟著母牛母羊七天,到第八天要獻給我。 | |
22:31 | 「你們是我的子民。所以,你們不可吃被野獸撕碎的牲畜的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