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 | 和合本經文 | 註釋 |
21:18 |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 | |
21:19 |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 |
21:20 |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 |
21:21 | 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 |
21:22 |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 |
21:23 |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 | |
21:24 |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 |
21:25 |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 |
21:26 |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 |
21:27 | 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 |
21:28 | 「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 | |
21:29 | 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 |
21:30 | 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 | |
21:31 | 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 | |
21:32 | 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 | |
21:33 |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 | |
21:34 | 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 |
21:35 | 「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 | |
21:36 |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 |
22:1 |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 |
22:2 |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 |
22:3 | 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 |
22:4 |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 |
22:5 |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 |
22:6 | 「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 |
22:7 | 「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 |
22:8 | 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 |
22:9 | 「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甚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 |
22:10 |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 |
22:11 |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 |
22:12 |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 |
22:13 | 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 |
22:14 | 「人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 |
22:15 | 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 |
22:16 |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 |
22:17 |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