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 3章21節 到 3章26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參、神在稱義上的公義  3:21-5:21 
  一、因信稱義的本質  3:21-26 
    (一)神的義在律法外顯明出來  3:21-22 
          1.前文提到人根本無法自救,靠自己是完全沒有希望的,所以上帝提
            供了另一條與律法無關的出路,且此出路有舊約聖經為證。  3:21 
            ●「但如今」:SG 3570+SG 1161,「然而現在」,說明一種轉折的
                          狀況,表明上文的結論證明人沒有希望後,上帝用律
                          法以外的出路來解決困境。
            ◎「神的義」:是指「上帝要給人的義」。  
            ●律法「以外」:SG 5565,「與....沒關聯」。
            ●「顯明出來」:SG 5319,「披露」、「顯明」。
            ◎此處與 1:17 「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呼應。
            ◎「律法之外」:表示與人的努力換取無關,在前文以說明人無力靠自
                              己自救,因此上帝另開一條與「人力」無關之出路。
            ●「為證」:SG 3140,「作證」、「成為證人」,且原文的時態是分
                        詞,表示這是「持續作證」。
            ◎「律法和先知為證」:即表示有「舊約聖經」為證,保羅將引舊約來
                                  證明自己的說法非空穴來風, 1:2 「這福音
                                  是神從前藉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也與
                                  此相呼應。
                                  
          3.這個外加的義,就是上帝把義加給一切信耶穌的人,而沒有差別待遇。
             3:22 
            ●「因信耶穌基督」:原文可以解釋成「因為人信耶穌基督」或「因為
                                耶穌基督的信實」,此處「因為人信耶穌基督」
                                比較可能。
            ●「並沒有分別」:原文是「因為SG 1063沒有分別」,亦即不管人的
                              身份或過去的行為,因為都達不到被上帝宣判為義
                              的標準,所以對上帝來說就「沒有分別」。
            
    (二)因信稱義之理  3:23-26 
          ◎一般認為這一段是羅馬書的核心。
          1.外加的義沒有差別待遇,為什麼呢?因為在上帝眼中,每一個人都犯了
            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人的處境一樣所以不必差別待遇。 3:23 
	        ●「世人」:SG 3956,「每個人」、「所有的人」。
	        ●「虧缺」:SG 5302,「不足」、「有缺乏」。原文時態是現在式,
	                    顯示這是「持續不斷的不足」。
	        ●「榮耀」:SG 1391,「光芒」、「名聲」、「榮譽」、「威望」。
            ◎「虧缺了上帝的榮耀」:指人沒有符合神的形象,無法充分反映出神
	    			                的榮耀(人應該要活出神的形象)。
                                    
          2.如今因為上帝的恩典,且因為耶穌基督的替贖,無力行善的人就可以白
            白被宣判為義。  3:24 
	        ●「救贖」:SG 629,原指「付出贖金使奴隸或戰俘獲得自由」。
	        ●「白白地」:SG 1432,「作為禮物」、「不用花費的」。
	        ◎我們被宣判為義是「不用花費的」、「不用人付出代價」的,這是我
	          們衡量信仰教導一個很重要的試金石。如果有誰在得救的事情上面加
	          上「規定」、「行為」、「功德」等「代價」,那就是高抬這些超過
	          耶穌的替死,就不是基督信仰了。人要做的,只有用信心接受上帝的
	          恩典。
              
          3.上帝把耶穌當成挽回祭,是要憑耶穌的血和人的信,顯明自己的公義。
              3:25 
            ●「設立」:SG 4388,「定意」、「計畫」或「公開展示」,保羅比
                        較常用「定意」的意義,但七十士譯本用此字來描述「陳
                        設餅」。
            ●「挽回祭」:SG 2435,希臘文是指能滿足上帝義怒的一種祭物。原
                          文也指著聖殿中的施恩座 利 16:2 ,大祭司一年一次
                          要灑贖罪祭的血在其上。
            ●憑著「耶穌的血」:SG 846+SG 129,「他的血」,不過的確是
                                指「耶穌的血」。
            ●「顯明」神的義:SG 1732,「示範」、「證明」。
            ●用忍耐的心「寬容」:SG 3929,「忽略」、「放過」,聖經中僅出
                                  現於此。
                          
          4.祂先用寬容的心,容忍人先前所犯的罪,好在現在顯明祂的公義,並且
            使祂即使宣判信耶穌的人是無罪的,也還是公義的。 3:26 
            ●「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原文是「使他自己為義」,並沒有「使人
                                      知道」的意思,亦即如果沒有耶穌的替死,
                                      就宣判基督徒為義,上帝就是不義的了。
            ●「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SG 2532,應該翻譯為「即使」。
            ●「稱」義:SG 1344,在法庭上的宣判用語,「稱義」亦即宣判為無
                        罪。
            ●「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原文是陽性單數形態,顯示這是上帝「稱」
                                    ,而非要其他人宣判。
            ◎若耶穌沒有替死,上帝就稱人為義,就證明上帝不公義,因祂以罪人
              為義人。但因耶穌已替死,罪人的懲罰已有人代受,因此祂宣判罪人
              為義人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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