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奉獻為拿細耳人的條例 6:1-21
◎拿細耳人被限制不可以吃喝「葡萄製的飲料與食物」與「酒」。
但特別著重「禁止葡萄」是因為何種原因,就成為學者討論的重
點。不過葡萄製品是當年奢華與享樂的基礎,這可能就是被特別
禁止的主要原因。
◎拿細耳人禁戒的三樣事物代表豐饒崇拜(葡萄與酒)、感應法術
(頭髮)、死人祭儀(被死人污染),很可能是因為上帝希望消
滅迦南地的三大民間宗教類型。然而為什麼只禁止這幾件事物,
和作拿細耳人的真正意義,都是目前學界無法解決的問題。
◎在舊約中作拿細耳人是平民獻給神的唯一方法,而且女性也可以
作拿細耳人(只有男性可以當祭司)。許多人也提及這個管道似
乎也預表了未來新約時代人人皆祭司的狀況。
◎ 摩 2:11-12 把拿細耳人和先知並列。可見拿細耳人的重要性。
◎拿細耳人是古代的修士、修女。通常是一段時間就結束,但撒母
耳、參孫等人是終身為拿細耳人。比照大祭司、祭司與拿細耳人
所受的聖潔要求,可以知道拿細耳人是超過一般祭司,接近大祭
司水準的。例如:酒,拿細耳人完全不可喝,大祭司與祭司進會
幕值班前不可喝 利 10:9 。一般祭司近親死亡可以哀哭,大祭
司與拿細耳人不能哀哭 利 21:2-3 21:11 民 6:7 ,拿細耳人沾
染死屍的後果,也顯示其特殊的聖潔身份。另外拿細耳人結束時
所獻的祭,與大祭司就職時一樣。
◎舊約只有明文記載兩個拿細耳人:「參孫」 ( 士 13:3-7 )和
「撒母耳」 ( 撒上 1:1-11:15 ) 。
◎聖經並沒有詳細提及這樣歸主為聖的人是否有在聖殿會幕或侍奉
神上扮演甚麼角色。 民 6 的經文強調的重點是許願後怎樣去履
行所許的願,所以有可能在此立這個律例以前就有人許願作拿細
耳人。
◎聖經中沒有女拿細耳人的記錄。她們也應該滿足對於男人的條件
。如果一個女子受父親或丈夫的支配的話,他們都有權解除她所
許的願( 民 30:3-5 )。參孫的母親不喝酒,暗示著她可能許
了臨時的拿細耳人之願 ( 士 13:4,5 )。
◎新約 徒 18:18 21:23 提到保羅和其他人所許的願,很可能就是
拿細耳人的願。
●「許」了特別的願,就是拿細耳人的「願」:「許願」,
SH 5087動詞 「發誓」+SH 5088名詞 「誓言」。
●「特別的」願:SH 6381,「奇妙的」、「卓越的」、「非凡
的」、「艱難的」。參看 利 27:2 。
●「拿細耳」人:SH 5139,「分別為聖」或「獻身的」。這個字
的字根 SH 5144就是「分別」這個動詞。
●「清酒」:平常飲用的葡萄酒。
●「濃酒」:酒精較多,喝了會酒醉的酒。希伯來詞根的意思是「
喝醉」。
◎ 6:3 拿細耳人不能喝酒的禁令同樣出現在 摩 2:12 。
◎「醋」:此處禁止的「醋」是酒變酸製成的醋。
●「自核至皮所做的物」:原文僅有「自核至皮」。這兩個字聖經
中僅出現一次。
●剃頭刀「剃頭」:原文是「在頭上經過」,表示連「修剪」也不
行。
●「髮綹」:SH 6545,「長髮」、「幾綹頭髮」。
●他要「聖潔」:此處用的是 SH 6918「聖的、神聖的」 這個字。
◎「不修剪的頭髮」,是拿細耳人唯一外在可見的標記。當然,很多
學者以頭髮代表生命、生殖能力等等理由,來說明為何要禁止修剪
頭髮,不過至少這個禁令讓拿細耳人一看就跟其他人不同,甚至祭
司也沒有這樣的聖潔標誌。
●歸神的「憑據」:原文中並無此字。
●挨近「死屍」:SH 4191+SH 5315,「死的生命」、「死的魂」。
●「忽然」有人死了:SH 6621+ SH 6597原文中用了兩個相似但不
同的字,表示「突然到超乎意料」。
●「離俗的」頭:SH 5145,「為聖」、「冠冕」。大祭司頭上的
「冠冕」,也是用這個字 利 8:9 21:12 。這個字
也是出於「拿細耳人」的字根SH 5144。
●「歸徒然」:原文是「失敗」、「不符合標準」。
◎關於一般人觸碰死屍的條例,參見 民 19:11-14 。接觸死屍而玷污
的非拿細耳人不需要獻祭 民 19:19 ,但拿細耳人要獻上祭物。
◎「第七日,得潔淨的時候」:與 利 14:8-10 所記的時間一致。
◎「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 利 5:7 12:8 15:14,29 記載被不潔
之物玷污的人也要獻上這樣的祭物。
◎ 6:10-11 提到「要帶兩隻斑鳩或雛鴿到祭司那裡」,為什麼要兩隻
,因為一隻作為贖罪祭,一隻作為燔祭。所以此處的「贖罪祭」是
為了無意但依然是違反禁令的過失而獻上,贖罪之後才能獻上燔祭
作為給予神的禮物,當神接納了這燔祭,也等同於神重新接納他,
具體獻祭的作法可參考 利 5:7-10 。
●「贖愆祭」:參考 利 5:15 的記載。是對人或對神虧欠的補償。
●「徒然」: SH 5307。原文作「掉了」;KJV 作「失去」;ASC,
NASB, NRSV 作「作廢」。
◎ 6:12 提到之後要再帶一隻一歲公羊羔作「贖愆祭」,這個祭可參
考 利 5:14-16 和 利 6:1-7 ,是針對誤犯聖物的罪,指誤奪「神
之物」(指所起的願或許願者本身許願要分別出來但成為不潔),使
之成為凡俗,所以要先作出補償(再次許願成為拿細耳人),祭司才
會用贖愆祭為這人贖罪。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贖愆祭」通常是公
綿羊或沒有指明歲數的公羊羔,但這裡特別要求一歲的公羊羔,可
能與拿細耳人的身分有關。
◎事實上拿細耳人被死屍意外沾染之後,於潔淨補贖之後,必須重
新完成他的願。且之前的時間還不能算,必須重新開始。
●「燔祭」:是一種把祭物全部燃燒獻給神的祭。
●「平安祭」:上帝與獻祭者一起分享祭物的祭,表示與上帝和好
的意思。
◎ 6:15 的素祭內容與 利 2:4 一致。
◎比較奇怪的是拿細耳人還願為何要獻上「贖罪祭」,對照以色列
人每年都要獻的「贖罪祭」,意義應該是拿細耳人可能在許願時
間有自己未發現的罪惡,導致得罪神,因此即使他自己不知道,
也先獻祭贖罪。
●「搖祭」:SH 8573在神面前舉起滿了祭物的雙手搖一搖的儀式
,代表在眾人面前將供物轉送給神。這就完結了敬拜
的部份;祭物從此是祭司的。
可參考 http://bible.fhl.net/new/t.php?k=0000610&N=4
◎ 6:19-20 中歸給祭司的部份,除了一般平安祭的胸和腿
利 7:30-32 之外,還多了公羊的一條前腿與一個無酵餅、一個
無酵薄餅。
●「以外所能得的」:意義應該是「另外按能力許過的願」。
◎今日已經不再有「拿細耳人」的制度,但是我們也可以學習立下
克己、奉獻的願望,把自己的能力、金錢與時間奉獻給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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