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 35章9節 到 35章15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5.逃城的數量  35:9-15書 20:1-9 實際設立了約旦河西的基低斯、示劍、基列‧亞巴,
              約旦河東的比悉、基列的拉末、巴珊的哥蘭六座逃城。
            ●「誤殺人的」:原文是「誤殺人的兇手」。
            ●「誤」殺人:SH 7684,「無心的過失」、「粗心的罪」,
                         「因疏忽而造成的罪」。 
            ●「報仇人」:SH 1350,原文是「贖回者」的意思。這是指死者
                          「最近的親屬」, 利 25:48-49 中記載贖回者的
                          責任。
            ◎「報仇人」(至近的親屬)的責任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的責任
              就是為被殺的親人報仇、還有娶已故兄弟之妻的義務(
               得 3:13 )、贖回不幸而淪為奴隸的親屬( 利 25:47-48 )、
              避免家族財產的轉讓( 耶 32:8-12 )、贖回已落入他人之手的
              財產( 利 25:25 )。
            ◎ 35:15 也把以色列人中間的外國人、寄居者都包含進這個逃城
              法律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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